核心提示
在沈阳,雪花11.5°醇生啤酒被老百姓俗称为“老雪”。可是,市场上又出现一种品名为“老雪”的啤酒产品。“老雪”啤酒的经营者是否构成侵权?在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后,法院也依法进行了审理。
办案人:刘静
职务: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
这起案例是我院实行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以来,首例涉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
沈阳某啤酒辽宁公司向沈阳某区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市场上出现一款由沈阳某酒业公司出品,品名为“老雪”的啤酒产品,这款啤酒造成很多消费者误认是其公司生产的“雪花11.5°醇生啤酒”(市场俗称“老雪”),对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啤酒时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误导,对相关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产品778箱;2.没收用于制作侵权产品的包装箱460个、标识468个;3.罚款1416868.2元。沈阳某酒业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起案件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引发,我在审理过程中,紧紧围绕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经过透彻分析、清楚说理,充分说明了品名为“老雪”的啤酒产品为什么侵犯商标专用权,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什么具有合法性。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质疑一一进行回应。
最终,判决驳回原告沈阳某酒业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上诉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的办理对于保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同时,在此案的判决中,我结合《行政处罚法》《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分析确认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准以及处罚决定的审查范围,确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审判思路和审查标准,评判行政机关关于商标近似认定是否正确时,不能仅简单地比对标识,还要结合被侵权商标知名度、市场认知及混淆可能性进行综合判断,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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