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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升级乘“枫”而上

    来源:宁夏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26

      一起损害赔偿纠纷的双方各持己见,关系一度剑拔弩张。

      起因是今年3月,彭阳县某施工队在修路过程中,不慎造成村民李某房屋门前水管破裂,使得李某的房屋及院墙受损。李某多次与施工队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于是申请白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接到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进行实地查看并详细询问施工队负责人,确定李某房屋受损是施工队造成的事实。经过耐心劝说,双方之间的对抗情绪有效缓解,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现场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施工方支付赔偿金3万元。

      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这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本色。近年来,自治区司法厅立足调解工作的新职责新使命,锚定新目标新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在服务保障中心大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优化调解服务 构建多元化解新格局

      “我俩结婚后感情挺好的,自打孩子出生后感觉就变了……”近日,青铜峡市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李某某向人民调解员哭诉道。

      今年10月,李某某怀抱8个月大的孩子与张某某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工作人员将两人请到婚姻调解室先进行调解。调解现场,两人各自诉说自己的想法,说到委屈之处,李某某泪水涟涟。“我坐月子期间婆婆做饭敷衍了事,也不帮忙带孩子。他每天回来得晚,带不了孩子,我说了几句,他就埋怨我不体谅他。”李某说。

      人民调解员为减少双方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对抗情绪,首先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法,从感情和孩子入手分别给双方做思想工作。经过人民调解员的耐心调解,两人认识到离婚对家庭、孩子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也理解了对方的辛苦和不易。随后两人面对面进行了沟通,张某某向李某某认错并道歉,两人都承诺在以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互相尊重,遇事多沟通。最终两人化解心结,重归于好。

      近年来,我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体系逐步健全,已建成覆盖物业、医疗等23个行业专业领域的调解组织,发展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662个,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达到100%。试点推行律师调解工作,建成律师调解室94个。同时,不断推动互联网、新就业形态、金融等领域调解组织建设,有效破解行业专业领域纠纷化解难题。建立青年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组织青年律师特别是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等实践锻炼。运用微信、手机App等新平台,为群众提供指尖上的调解和精准的法律服务。

      截至目前,全区有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3994个,调解员21577人,调解咨询专家库271个,调解咨询专家5627名。人民调解员担任各级人大代表2850人。

      将行政调解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工作中,加大行政调解与行政复议等解纷方式的分流对接,推动行政争议源头化解。指导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推进行政调解组织建设,厘清行政调解职责,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吸纳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力量参与的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推动相关纠纷争议实质性化解。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纠纷化解多元平台、多元主体、多元方式中的基础性作用,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可复制、可推广的纠纷多元化解路径和方法,推动“塞上枫桥”调解品牌提档升级。

      人民调解工作质效不断提升

      “今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人民调解质效提升专项行动,各类人民调解组织排查矛盾人次、化解纠纷件数分别同比增长61%和42.4%,成功率达96.9%以上,超额完成民生实事指标任务……”这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答卷中浓墨重彩的一笔。

      “坚持关口前移、抓早抓小、应调尽调,组织人民调解全面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最大限度把矛盾尽早解决在基层、吸附在当地、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是我区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基调。

      如何最大限度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和萌芽状态?近年来,我区做深做细纠纷排查预警,把实质性化解贯穿矛盾纠纷预防排查、研判预警、跟踪引导全过程,推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闭环运行。坚持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注重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收集矛盾纠纷隐患、线索,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患于未然。主动深入到矛盾纠纷多、工作难度大的村组、社区、企事业单位,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重点排查越级上访、治安隐患、群体性事件等苗头线索,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聚焦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群体、重点时段,以金融、劳资等领域为重点,特别是影响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风险隐患,常态化开展研判预警和化解工作。进一步健全司法确认制度,巩固调解成果,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及时制作调解协议书,通过回访等形式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通过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合法渠道解决,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nxyw/202411/t20241125_9486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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