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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30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解读材料

      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合法权益,省民政厅会同省档案局共同印发了《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一、出台的背景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是民政专业档案,是保障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是民政部门监督管理儿童福利机构业务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儿童福利机构“精准化管理 精细化服务”的重要内容。为规范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儿童福利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在实地了解儿童福利机构档案管理情况基础上,省民政厅会同省档案局共同印发了《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三条,分别是总则、业务档案的收集、业务档案的整理与归档、业务档案的保管与利用、业务档案的统计与移交、业务档案的信息化、附则。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了归档范围。明确业务档案为民政专业档案,具体是指儿童福利机构在收留抚养儿童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实物、音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二是明确了归档材料要求。明确规定了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工作要遵循“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利用便捷”的要求,确保业务档案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同时明确了儿童在进入机构、在机构生活以及离开机构3个阶段分别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三是明确了归档程序。明确业务档案应当区分纸质载体和特殊载体材料,并分类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并明确了应当遵循的原则与方法、保管期限等。四是明确了保管要求。明确了民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儿童福利机构的职责,明确规定儿童福利机构具体负责业务档案工作并接受民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明确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要设置专门的档案管理科室或者指定专门工作人员负责业务档案工作。五是明确了档案信息化的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数字档案室,开展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开发应用等信息化工作。

      三、执行时间

      自2024年12月12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关于印发《儿童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zcjd/202411/t20241126_97074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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