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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慈善联合会发布《贵州省慈善组织物资捐赠管理指引》

    来源:贵州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30

      

      

      

      贵州省慈善组织物资捐赠管理指引

       

       

       

       

       

       

       

       

       

       

       

       

       贵州省慈善联合会 

       2024年11月

      

      目  次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物资捐赠注意事项.................................................................2

      4.1 基本原则.......................................................................2

      4.2 需求性.........................................................................2

      4.3 合规性.........................................................................2

      5 接受捐赠.........................................................................3

      5.1 捐赠物资的价值确认.............................................................3

      5.2 捐赠协议的签订.................................................................4

      5.3 捐赠物资的交付.................................................................5

      6 储存管理.........................................................................5

      6.1 入库...........................................................................5

      6.2 仓储...........................................................................5

      6.3 出库...........................................................................6

      7 使用和处理.......................................................................6

      7.1 使用...........................................................................6

      7.2 处理...........................................................................6

      8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7

       

      

      贵州省慈善组织物资捐赠管理指引

       

      1 范围

      本指引包括了物资捐赠的基本原则、接受捐赠、捐赠管理、信息公开等内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

      3 术语和定义

      3.1

      慈善组织

      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3.2

      慈善活动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公益活动: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伤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3.3

      慈善捐赠

      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的目的,自愿无偿赠予财产的活动。

      3.4

      捐赠物资

      是指慈善组织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或无形财产。

      4 物资捐赠注意事项

      4.1 基本原则

      开展物资捐赠应严格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

      4.2 需求性

      接受物资捐赠应符合工作实际需求。

      4.3 合规性

      4.3.1 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物资保质期,捐赠物资有效期限应当在到达最终受益人时仍处于保质期内并具有使用价值。

      4.3.2 物资来源合法,捐赠人有权处分。

      4.3.3 不超越慈善组织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4.3.4 无附加不合理条件或以捐赠为名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促销、销售企业的产品和品牌。

      4.3.5 不应要求慈善组织为某商业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或质量担保。

      4.3.6 不应超出慈善组织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

      4.3.7 不应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4.3.8 不应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4.3.9 不应利用慈善组织名义进入社区或者学校开展商业活动。

      4.3.10 不应要求慈善组织提供与捐赠物资价值相近或者高于捐赠物资价值的服务或物品。

      4.3.11 捐赠人不得以慈善组织名义或与慈善组织进行合作、签署协议等名义对外进行商业宣传。

      4.3.12 捐赠人与慈善组织应当签订《捐赠协议书》,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转交慈善组织。慈善组织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5 接受捐赠

      5.1 捐赠物资的价值确认

      计价原则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具体计价方式如下:

      5.1.1 按照捐赠人提供的凭据确认物资价值

      有效凭据包括发票、报关单、捐赠方采购协议、捐赠方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进口捐赠物资在完税前捐赠的,以报关单为计价依据;完税后捐赠的,则以报关单和海关完税凭证为计价依据。

      5.1.2 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物资价值

      捐赠人无法提供相关凭据,或者提供的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捐赠实物的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应当以捐赠实物的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宜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公允价值:

      a)参考同类或者类似产品的政府指导价;

      b)对比不少于3家同类或者类似产品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上的销售价;

      c)对比不少于3家同类或者类似产品的出厂价或者销售价;

      d)如果上述方法都不适用,可以由捐赠方聘请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作为确认物资入账价值的依据。

      5.1.3 无可靠公允价值的物资价值确认

      捐赠物资既不存在活跃市场,也无法或不适宜通过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方式确认其价值的,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a)经捐赠人同意后,按名义金额1元入账,并开具捐赠票据;

      b)捐赠人不同意上述方式的,慈善组织不宜将该物资入账和开具捐赠票据,可以另设记录,登记捐赠物资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同时于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待该物资的价值能够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再行入账。

      示例:信息公开渠道包括民政部门提供的统一的信息平台、慈善组织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5.1.4 特殊物资的价值确认

      5.1.4.1 捐赠人自产物资

      是指自产农业产品、自行生产的产品等。

      宜按照出厂价格、市场批发价格确认物资价值。

      5.1.4.2 具有使用价值的二手物资

      是指可正常使用的二手家电、电子产品、可以使用或未使用过的衣物、图书、棉被、玩具等;

      可以在知名大型电商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找到同类产品的旧物销售渠道,应不少于对比3家,并结合物资的成新度来咨询销售价格,作为入账价值的依据。

      5.1.4.3 文物文化资产

      是指用于展览、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历史文物、艺术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历史价值并作长期或永久保存的典藏等。

      对于文物文化资产的价值确认,可以按照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a)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

      b)捐赠人拒绝承担评估费用或者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也无法确认价值的,宜将其作为无可靠公允价值的物资,按本文件5.1.3列明的方式处理。

      5.1.5 其他情形

      5.1.5.1 捐赠物资的储存、运输等费用可据实列支,计入相关成本。若捐赠方承担此类费用,可向捐赠方单独开具捐赠票据。

      5.1.5.2 捐赠物资价值以外币计算的,按捐赠函(协议)签署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确认物资捐赠计价。

      5.1.5.3 捐赠方将捐赠物资直接送达指定受益人(受助人)的,在收到受益人(受助人)捐赠物资入库单或接收单、接收确认函等凭据后确认计价,开具捐赠票据。

      5.1.5.4 已经由接收单位确认的捐赠物资计价,在该笔捐赠物资进行转赠时不再重新确认计价。

      5.2 捐赠协议的签订

      5.2.1 慈善组织宜与捐赠人就物资捐赠签订书面协议;

      5.2.2 捐赠人拒绝签署书面协议的,慈善组织宜向捐赠人出具一份接收函,写明捐赠物资的名称、类型、数量、质量状况、价值、交付、捐赠用途、捐赠日期等信息,经捐赠人签署确认后,由双方各持两份保管。

      5.3 捐赠物资的交付

      5.3.1 交付方式

      5.3.1.1 慈善组织应与捐赠人提前约定捐赠物资的交付方式、地点、时间以及运输费用的承担方。

      5.3.1.2 慈善组织可以根据运输和仓储成本,与捐赠人协商确定以下交付方式:

      a)由捐赠人将捐赠物资运输到慈善组织的仓库、受益人处或其他指定地点;

      b)由慈善组织自行将捐赠物资运输到慈善组织的仓库、受益人处或其他指定地点。

      5.3.2 运输费用及责任风险

      5.3.2.1 捐赠物资的风险自捐赠人交付给慈善组织时起由慈善组织承担。

      5.3.2.2 捐赠人直接将捐赠物资交付给受益人的,慈善组织不承担捐赠物资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任何风险。

      5.3.2.3 捐赠物资的运输费用由慈善组织承担的,慈善组织可以据实列支,计入相关成本,并保留凭证。

      5.4 捐赠人交付捐赠物资时需随物资交付产品合格证、检验及检疫合格证明、出厂证明等有关证明文件。

      6 储存管理

      6.1 入库

      6.1.1 宜及时将验收通过的物资进行清点,存放于慈善组织的仓库或者其他储存物资的空间,并进行记录。

      6.1.2 记录内容宜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接收时的物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名称、种类、编号、数量、规格、接收时间、有无破损、存放位置。

      6.1.3 没有仓库或储存空间的,宜在验收后直接发放给相应的受益人。

      6.2 仓储

      6.2.1 慈善组织应加强仓库管理,保证仓库各方面防护条件满足物资储藏要求,确保物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3 出库

      6.3.1 慈善组织宜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安排物资的出库。

      6.3.2 通过填写出库单等方式,提前通知仓库管理人员需要安排出库的物资名称、种类、编号、数量和出库时间等信息。

      6.3.3 出库时,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核对出库的物资品种和数量是否正确,并进行相应记录。

      6.3.4 记录内容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出库时的物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物资名称、种类、编号、数量、有无破损、出库时间等。

      6.3.5 对于易损、易变质的捐赠物资,为降低损耗,受助方可直接在捐赠物资交付地点办理物资接收并于10日内配合慈善组织补办相关接收及出库手续。

      6.4 统计和盘点清查

      6.4.1 按入库和出库记录填写物资明细台账,对捐赠物资进行统计。

      6.4.2 宜至少每半年对物资进行盘点清查。

      7 使用和处理

      7.1 使用

      7.1.1 对于限定性捐赠的物资,如应急慈善捐赠物资,应确保满足使用用途或使用时间要求。

      7.1.2 对于非限定性捐赠的物资,可以根据发放运输成本、物资的状况和使用期限以及潜在受益人的需求,将捐赠物资用于符合慈善组织自身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包括慈善组织自身的管理活动。

      7.1.3 应及时向捐赠人披露捐赠的使用情况。

      7.2 处理

      对于剩余物资的处理,宜按照以下方式处置:

      7.2.1 优先按照与捐赠人在捐赠协议中明确的剩余物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

      7.2.2 捐赠协议中没有明确的,或者捐赠协议中列明的方式因客观原因而不可执行的,可与捐赠人另行协商处理方式。

      7.2.3 对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可经双方协商后捐赠给其他慈善组织或慈善项目。

      7.2.4 对于没有使用价值或者无法对接到合适受益人的物资,可经捐赠人同意后进行变卖,将所得收入作为捐赠人的现金捐赠入账。

      8 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

      8.1 慈善组织应真实、完整、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8.2 慈善组织对于接收的捐赠物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章程和捐赠物资的使用范围全部足额使用。禁止任何人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禁止挪用、侵占、损毁捐赠物资,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如经查实,由慈善行业组织督促纠正,并责令对所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将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8.3 受赠物资的接受和使用情况,应依法自觉接受审计、民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8.4 自觉接受捐赠人及社会的监督。

      8.5 捐赠方应认真履行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物资交付慈善组织。对不能按时交付的,捐赠方应及时向慈善组织书面说明情况,并与慈善组织签订延期履约协议。捐赠方逾期不予交付捐赠物资的,慈善组织有权依法追索捐赠物资,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原文链接:https://mzt.guizhou.gov.cn/xwzx/mzyw/202411/t20241128_86148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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