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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政策解读(部门解读)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30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2021年6月,民政部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57号),对规范全国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流程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来我区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帮扶与最低生活保障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巩固拓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进一步完善低保审核认定办法,指导各地推进低保扩围增效,扎实做好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识别认定衔接工作,进一步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低保实际工作中也面临一些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我区目前沿用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桂民规〔2020〕6号),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形势的发展。因此,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总结归纳近年来的出台的一系列低保政策,修订完善符合我区实际的、适应新形势新政策要求的低保审核认定操作规程,是十分必要的。

      二、政策依据和参考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20〕18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3〕39号);

      (四)《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五)《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桂办发〔2020〕23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审核认定操作规程>的通知》(桂民规〔2020〕6号)。

      三、政策的主要框架和内容

      (一)明确家庭成员的认定。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操作规程》在第六条提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夫妻及其未成年子女(含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作为按户施保的基本单元。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据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在入户核查时结合结婚证和居住证等综合认定。

      (二)进一步推进居住地申办低保改革。《操作规程》在第六条明确提出常住户口登记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居住地的类别为准进行低保申请。并且根据推进居住地申办低保改革的趋势,逐步放开外省困难人员申办我区低保的限制,提出了持有外省户籍的家庭在本自治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居住所在地申请低保。具体审核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定。

      (三)明确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情形。将原低收入家庭的重病重残人员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情形,明确为低保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并且明确重病的类型,以及将卧床不起1年以上的成年重病患者按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时限改为长期卧床6个月以上。除特殊说明外,单人保对象财产也须符合认定条件。

      (四)明确家庭收入的计算办法。包括了务工收入扣减增加因残疾康复和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同时就业的内容,赡养费由父母每人每月的赡养费按照其申请地城乡低保月保障标准乘以子女人数计算改为仅以其中一方作为计算。增加父母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申请低保的,赡养费按照当地城市低保边缘标准的2倍乘以子女人数计算。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收入核算中,因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患重特大疾病改为患病,子女教育费用列入家庭刚性支出的核算增加学龄前保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学费的扣除和就读全日制本科、大专基本生活费的扣除,并增加残疾康复费用刚性支出的核算办法。增加困难职工救助金作为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

      (五)明确家庭财产的认定办法。《操作规程》在第十七条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形中,一是对车辆的规定增加了实际长期(6个月以上)正常使用车辆作为限制范围,适当放宽了普通2轮、3轮摩托车不再作为限制范围,以及家庭成员拥有车辆后发生重病、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按单人户将重病重残人员纳入低保的,家庭成员实际购买价格在5万元(含)以下(以实际交易发票为准;没有交易发票的,按当时市场评估价确定)用于保障家庭成员因罹患重大疾病、重度残疾人长期就医、康复治疗的小型机动车辆不作为限制范围;二是对住房的规定删除了新建普通住房和扩建住房的限制,增加了2个及以上的车位(库)限制,并增加了住房的豁免条款,登记为农村集体用地上的不动产权住房,该类型的住房作为无完全产权的住房,因不能上市交易不再作为产权住房计算;三是细化家庭有工商注册且正常经营的规定,工商注册超过5万元的以实缴资金为准,正常经营的以实际经营规模、公司股东分红等情况判断;四是明确存在大额财产转移的限制情形增加动态管理核查前的情形,申请前或动态管理核查前6个月内存在大额财产转移行为且不能说明合理用途的都是限制条件。

      (六)鼓励基层工作人员担当作为。《操作规程》在第十七条不能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形后面,增加了虽然存在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情形但仍然生活困难以及复查情形的处理方式指导意见,对于前者,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一事一议”形式通过集体决议是否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同时为了防止滥用“一事一议”出现“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要求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对于后者,实际生活确实存在严重困难且核查情况复杂未能及时作出判断的情况,本着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先予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6个月之内进行动态管理,鼓励基层工作人员担当作为,防止“漏保”。

      (七)明确审核认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操作规程》从第五章到第九章从低保申请及受理、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审核和公示、认定和资金发放等各种环节,在原来桂民规〔2020〕6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作完善,比如为了进一步防范“人情保”“关系保”等现象,在近亲属备案基础上增加了需要卡折代管和申请人属于公职人员也需要备案。民主评议内容增加人员情况和困难情形评议。

      (八)完善动态管理工作中低保对象的权利和义务。《操作规程》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要求,在第三十八条完善低保对象主动报告义务,并加入诚信体系建设的内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取消其低保,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低保金,依法将其行为记入个人信用系统,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予以公开。在第四十四条明确低保对象主动报告的权利,低保对象意外死亡、病故,其家庭成员主动报告的,在6个月过渡期内可不追回已发放的低保金。

      (九)明确分档救助中劳动能力的认定办法。《操作规程》在第五十四条明确本规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指的是重度残疾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未就业人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情形指的是三、四级轻度残疾未就业人群。本规程生活自理能力判定方法参考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判定方法。

      


    原文链接:http://mzt.gxzf.gov.cn/xxgk/zcjd/t193422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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