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但有些当事人却故意拖延“任性”举证,殊不知恶意逾期举证是要“吃罚单”的。近日,厦门中院作出一份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法对福建某建设公司的恶意逾期举证、影响诉讼程序、浪费司法资源的行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为20万元。
福建某建设公司在一审诉讼中,抗辩案涉项目系转包给汪某、王某,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就此对福建某建设公司进行释明并多次要求其补充提供相关证据,但福建某建设公司拒不提交。
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未支持该公司的辩解意见,并根据在案证据判决福建某建设公司对尚欠500余万元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
福建某建设公司提起上诉,于二审中才提交将案涉项目转包给汪某、王某的《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担保函》等重要证据。厦门中院根据福建某公司于二审提交的在案证据,综合认定福建某建设公司非合同相对方,遂作出改判。
厦门中院认为,福建某建设公司为《项目责任制承包合同》一方当事人,《担保函》系汪某向福建某建设公司出具,该两份材料均属于福建某建设公司控制保管,并非难以收集,更非新证据;经一审法院要求提交后仍拒不提交,迟至二审期间才提交,导致案件改判,福建某建设公司前述逾期举证行为存在主观恶意,不仅扰乱了诉讼程序,还浪费了司法资源,遂决定对福建某建设公司罚款20万元。
福建某建设公司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复议,福建省高院驳回其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福建某建设公司现已缴纳罚款20万元。
法官说法: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少于15日,简易程序不超过15日,小额诉讼程序一般不超过7日;二审案件不少于10日。举证期限确定后,当事人超过期限提供证据即为逾期举证。恶意逾期举证,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还会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记者 王淯滢)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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