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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风险防控 严防发生极端案件 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挂网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1-30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拟于2024年12月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州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在市人大官网公示,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共六章四十条,明确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部门职责、预防、化解、衔接和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其中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严防发生极端案件。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

      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机制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风险源头防控,健全矛盾纠纷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和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发现矛盾纠纷苗头和隐患时及时处置,严防发生极端案件。

      在村、居治理预防机制上,“征求意见稿”指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网格管理员、调解员、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楼栋长、“广州街坊”等人员,开展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

      信用预防机制方面,市人民政府及其社会信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实施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

      推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纠纷化解的多种途径。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应当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其中指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劳动、交通、医疗、环境、婚姻家庭、物业服务等领域推动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城中村改造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专业领域设立调解工作室,或者为群众认可、有专业特长的人民调解员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开展调解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部门健全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调解员补贴和激励制度。

      商事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

      在商事调解组织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金融、贸易、投资、旅游、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工程建设、海事、会展等领域推动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商事调解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商事调解组织应当坚持公益性,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商事调解组织的收费活动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通过强制、胁迫、欺诈等方式收取当事人调解服务费。商事调解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开展调解服务时,不得向当事人另行收取调解服务费。

      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等会展活动举办方应当建立现场调解机制,邀请律师、商事调解组织等进驻活动现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广州与港澳可以互聘调解员

      “征求意见稿”明确,广州市仲裁机构应当与商事调解组织、境外仲裁机构建立合作交流机制,推行商事仲裁跨国远程庭审模式,参与国际组织企业间跨境商事争议在线解决,打造国际化、专业化、创新型仲裁机制与平台。

      广州市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与香港、澳门以及其他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合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对接服务,互聘调解员,开展跨区域商事调解业务合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处理规则衔接,探索搭建粤港澳大湾区劳动争议合作化解平台,建立跨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跨境劳动关系处理方面的重难点问题。

      可能引起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及时报告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机关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进行行政调解。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收到同一行政调解申请的,由具有相关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受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理权限的,由最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

      行政机关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调解。

      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前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调解等适宜的非诉讼解决方式。当事人明确拒绝非诉讼解决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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