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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遭受家庭暴力,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03

      遭受家庭暴力,能否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无过错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记者 邱玉香 通讯员 李丽红 黄颖娴

      夫妻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当遭受家庭暴力,受害者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错方实施家庭暴力,无过错方起诉离婚并要求损害赔偿的离婚案例。

      案情回顾

      刘某与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于2014年结婚,于2015年生育一子。2023年8月11日晚,刘某与张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张某用脚踹刘某腿部,并用拳头击打右眼,造成刘某受伤。刘某报警后,长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警调处,并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刘某因被殴打后身体不适,于次日凌晨前往医院住院治疗2天,经诊断为脑震荡、右眼挫伤,张某支付医疗费1800余元。刘某于2023年8月14日出院后搬离张某家,并诉至长汀法院要求离婚,索要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与张某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双方不能很好处理因家庭琐事引起的夫妻矛盾,张某未珍惜夫妻感情,对刘某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经公安机关调解,刘某仍坚持要求离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某对刘某施暴,既侵害刘某的身体健康,又对刘某造成精神损害,因此对刘某诉请张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后,张某履行2000元的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的出现不仅严重侵害了被施暴者的人身权利,是对法律的公然蔑视,更是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的极大破坏。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夫妻之间实施暴力给其中一方造成人身伤害和精神痛苦,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无过错方的离婚请求和精神损害赔偿。离婚经济补偿属于独立的诉讼请求,除离婚分割共同财产以外,对家庭劳务付出较多一方应当给予一定经济救济和平衡。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行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将依法受到严惩。

      责任编辑:林少颖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4/pufashuofa_1202/504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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