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代的发展让网购成为公众购物的重要方式,与此同时,因网购产生的纠纷也随之增多。日前,汕尾市陆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网购后产生的追偿权纠纷。
2023年5月,罗某在某购物平台上购买了一部手机。5月28日,快递员龚某将手机配送至罗某指定的送货地址。货物送达后,龚某未及时在物流平台上点击确认签收。5月29日凌晨,罗某在购物平台上操作退货,因龚某未点击确认签收,平台认为货物未送达便直接退款给罗某。罗某称其已自行将手机寄回,但购物平台未收到手机,遂由龚某向购物平台赔付货款9220.16元。龚某欲向罗某追回货款9220.16元,但罗某认为龚某存在过错,且其已将手机寄出,拒绝了龚某的请求。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龚某与罗某双方对于5月28日交付手机的事实无异议,故罗某自交付之日起已获得涉案手机的所有权,手机毁损灭失的风险随之转移至罗某。罗某自行将手机寄出又无法提供物流单号,且在庭审中辩称的手机寄出日期与其在短信中给龚某表述的日期有出入。综上所述,罗某应对其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判决罗某向龚某赔偿损失9220.16元。案件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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