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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安全要保障 得给企业提个醒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0

      核心提示

      员工在装卸货物时不慎受伤,从中反映出企业在安全培训、安全管理方面的漏洞。伤者固然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小心观察注意安全,但安全发展是企业应担当的基本社会责任。办案人通过调解圆满解决此案后,也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办案人:高旭

      职务:新民市人民法院大民屯人民法庭庭长

      林某受雇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装卸相关工作,在工作过程中受伤,身体多处骨折,住院20天,在林某住院后某种植专业合作社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因后续赔偿事宜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林某起诉至新民市人民法院大民屯人民法庭,申请对合作社及其经营者的财产保全,经鉴定,林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林某要求合作社及其经营者赔偿共计13.5万余元。

      我在审理中认为,林某在合作社从事蔬菜装卸工作。在装车过程中,林某从空车到另一辆货车上时,因当时没有人员注意到林某,也没有地面人员对车辆及工作人员进行指挥和提示,导致车辆将林某甩下造成受伤。合作社作为雇佣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安全管理及提示,并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亦应对劳动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有一定的观察义务。

      为了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我在庭审后按照新民市人民法院与辖区政府签订的《基层矛盾纠纷联动化解工作方案》要求,及时向镇政府汇报相关情况,在镇政府的协调下联合市场监督所、司法所、村委会组织调解,经过多部门联动调解,合作社及其经营者一次性给付林某赔偿款13.3万元。

      近三年来,我们法庭受理提供劳务致害案件114件,在审理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案件过程中,面对案件纠纷矛盾多方求证、反复考量,全面、公正、客观地审理案件事实,在释法说理中向企业管理及生产人员强调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剖析各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努力寻求受害者、生产企业权利义务的平衡点,力争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该类纠纷,并总结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以加强生产企业、劳动者、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引导企业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秉持“生命至上、安全至上”理念打造符合自身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在企业预算范围内为员工购买相关商业保险,减少企业因事故导致负担加重,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能力,保障员工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61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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