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刘某委托代理人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但在判决前,原告刘某已经离世。经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制发再审检察建议,法院进入了再审审查程序。2024年3月,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原告的继承人李某与被告在法院达成了一致调解,李某告诉检察官,她已经拿到了全部补偿款,本案已经即时履行。
办案人:王洪荣
职务: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
2010年8月,经某房产局批准,某城建局对刘某所在的沈阳航空学院地块实施拆迁,皇姑区沈阳航空学院地块拆迁指挥部发布了《搬迁补偿安置方案》。根据方案,城建局保证在拆迁工作结束30个月内将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给刘某,刘某因此从拆迁房屋中搬出。2013年9月,刘某住进了城建局交付的回迁房屋。
2020年,刘某偶然从邻居口中得知他们起诉城建局并获得了胜诉判决,城建局应扣除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发放的补偿款后向被拆迁人给付基础装修补偿款及利息。原来,按照《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办法》,城建局委托评估事务所对拆迁范围内的住宅进行价值评估并出具报告,但评估报告中的完成内容并未向被拆迁人公示,刘某在收到房屋时并不知情,刘某在知道评估内容后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于法有据。
我们调取了法院卷宗及相关材料,发现本案中评估事务所出具的评估报告明确载明,案涉地块的评估单价中考虑到房屋为每平方米300元以下的简单装修费用,且公布的房屋评估货币补偿亦包括此费用,但城建局却交付给刘某无附加装修的清水房。此外,我们调取了刘某房屋的原有照片可以看出拆迁前的房屋是有装修的,从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适用角度上看,以清水房且有差价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导致双方利益失衡。再者,从格式条款订立要求及说明义务的角度上看,本案中的合同属于城建局统一制作的格式条款范畴,应当在对安置协议具体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作出对城建局不利的解释,对刘某的基础装修费用诉讼请求应当支持。
我们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在委托了代理人起诉后却意外离世,代理人、法院均不知情。在法院生效判决作出时诉讼主体并不存在。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已经去世,其民事权利能力已终止,人民法院应裁定终止诉讼,等待刘某的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但法院却因不知情导致以刘某为原告的判决生效。我院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关于规范办理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了关于民事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调解机制的建立。我院决定以此为依据与法院沟通联系,通过调取公证书,确认刘某和李某系原配夫妻,刘某因病死亡后,长女、长子均放弃遗产继承权,刘某的遗产由妻子李某一人继承。在我们的见证下,城建局与李某在法院达成调解,城建局将本案的房屋基础装修补偿款本金及诉讼费交由李某,李某放弃主张利息。日前,城建局已将补偿金全部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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