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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人已去世担保人需代还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19

      核心提示

      债务纠纷中,债务人离世,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债权人王某就遇到了此类难题,债务人张某因突发疾病去世,王某将保证人李某诉至法院,维护了自身权益。

      

      办案人:卜薇薇

      职务: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多年前,李某与王某相识成为好朋友。李某的姐夫张某名下有一处房屋,经过李某的介绍,王某欲以18.6万元购买张某的这处房屋。双方约定,如果该房屋三年内动迁,动迁后的房屋归王某所有;如若该房屋不动迁,则张某返还王某购房款20万元。2012年5月4日,王某将18.6万元现金交给张某。

      等了3年多,王某购买张某的那处房屋也没有动迁,不安的王某找到张某理论。

      2016年5月4日,张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从王某处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每年5月1日前给付王某利息2.5万元,直到偿还完本金为止,李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捺印。2017年5月9日至2018年6月8日,张某共计给付王某4万元利息。

      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2019年5月的一天,张某突发疾病去世。

      2021年5月24日,保证人李某转款2万元给王某。在多次索要借款本金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保证人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我在办案时认为,案涉借条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原告仅将保证人李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由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未约定借款期间,债权人可以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债务人张某从2017年开始至其病逝前,每年向原告王某履行了偿还利息的义务。从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被告陈述,可以认定在债务人张某病逝后,王某多次向李某主张过权利,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意见,法院难以采纳。故对于张某病逝不能偿还的欠款,保证人李某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万元及5万元利息。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75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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