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的案件。
2019年7月至2022年2月间,陈某某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外汇经营资质许可的情况下,长期在澳门与郑某某、许某某等人通过现场交易港币、银行卡转账人民币等方式非法买卖外汇。张某某在明知陈某某非法买卖外汇的情况下,仍使用本人银行卡为陈某某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
经查,陈某某、张某某通过其名下的12张银行卡从事非法换汇,其中,陈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428165元,被张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50448元,陈某某、张某某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9428.16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陈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9428165元,张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50448元,均系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陈静 陈琦 蔡贞 曾荣汉)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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