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工作原因发生意外引发基础性疾病致亡影响工伤认定的案件。
陈某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23年12月1日,陈某在公司工作时意外踩空摔倒,经同事扶起后,感觉胸闷不适,前往休息室休息时感觉胸痛腿麻。当天下午,陈某被送至乡镇卫生院就诊,经初步检查后因病情严重转至龙岩市第一医院就诊。当晚,医院向陈某家属发出《重危病人病情告知书》,并转入重症ICU病房治疗。2023年12月7日晚,陈某经抢救无效宣告临床死亡。龙岩市第一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诊断陈某死亡原因为高血压、主动脉夹层A型。
之后,某汽车服务公司向当地县人社局申报工伤。经审核调查后,某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对陈某的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该决定书,向长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中,受伤职工陈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意外踩空摔倒并感身体不适送至医院就诊,最终治疗无效死亡,其过程具有连续性。虽然医院诊断的死亡原因系高血压、主动脉夹层A型,但无证据排除受伤职工摔倒这一事故,与诱发主动脉夹层等疾病导致职工陈某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遂此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予以解释,认定该职工死亡属工伤。遂判决撤销某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该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某县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丘群美 黄颖娴)
责任编辑:林少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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