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作弊通过考试的车辆驾驶者推到路面上去“试错”,不仅践踏了驾考规则,更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近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案件。 2021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彭某伙同傅某组织考生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过程中作弊,并向考生每场收取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费用,由傅某联系好考生,彭某提供作弊器材。2023年1月5日、2023年3月3日,被告人彭某、傅某分别组织李某、蔡某两名考生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过程中作弊。被告人彭某、傅某分别获利10000元、4000元。2023年6月5日上午,在驾驶证科目一考试过程中,考生洪某被新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作弊,并缴获作弊器材一套。经查,洪某带入考场的作弊器材系被告人彭某提供。 此后,被告人傅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彭某到新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二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傅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三次,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被告人彭某、傅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傅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彭某提出上诉。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驾考作弊行为不仅侵害了国家正常的考试制度和管理秩序,破坏社会诚信,更是严重威胁自身和他人的生命安全。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以身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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