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失业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误工费,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如何判定?近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6月,潘某在路上行走时,被周某驾驶的同向行驶轿车撞伤,交通事故造成潘某受伤、轿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潘某无责任。周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后,潘某和周某、某保险公司就赔偿事项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潘某主张的误工费产生分歧。潘某认为,自己在今年4月失业之前有固定劳动收入,应当计算误工费。某保险公司辩称,潘某在事故发生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不存在因误工导致收入减少的情况,误工费没有实际产生,因此不应当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2021年4月至2024年3月在某公司工作,有固定劳动收入。2024年4月,潘某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领取了经济补偿金和失业保险金,前者旨在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择业自主权,后者旨在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因此,某保险公司要求以二者填平误工损失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潘某虽现处于失业状态,但仍可通过自身劳动获取一定收入。司法鉴定意见评定潘某误工期为90日,法院酌情按照2023年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45102元/年的标准,认定潘某的误工损失为11121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失业人员具有劳动能力,虽然客观上暂时没有工作及收入,但主观上有找到新工作的急迫性,不能排除其在不受害的情形下可能获得的劳动或工作机会,以及相应收入。潘某受到交通事故的影响,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失去了获得这种收入的可能性,对其赔偿符合“利益丧失说”的立场。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误工费,不应以其有无具体收入来判断,而应以其有无劳动能力来区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来源:湖南高院、衡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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