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小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日渐增多,加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利益需求的不同,二者之间常就缴纳物业费发生纠纷。日前,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审结多起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而拒缴或要求减免物业费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甲公司与乙物业公司于2011年签订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由乙物业公司为丙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龚某、王某系丙小区业主,二人未缴纳2019年12月16日至2023年4月30日的物业费。乙物业公司遂起诉龚某、王某,要求二人支付物业费与滞纳金。龚某、王某称,自己不缴纳物业费,是因为乙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达标,具体包括小区卫生环境堪忧、安保措施不到位、设备维护存在瑕疵、未安装门禁等,同时,乙物业公司长期不处理相关问题,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和财产安全。乙物业公司认可龚某、王某提出的瑕疵,但认为已及时做出改进措施,门禁系统未安装也不是因为该公司,而是因为业主大会的投票未通过安装门禁的决议。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王某在购房时明知且接受乙物业公司为自己的房屋提供物业服务,通过乙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乙物业公司为丙小区提供了打扫卫生、安保等服务,对于业主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亦有所反馈和改进,丙小区未安装门禁是因为业主大会投票未通过。虽然乙物业公司为丙小区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丙小区的运转基本正常,龚某、王某作为业主,享受了物业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
同时,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其服务过程持续时间长,服务内容具有综合性、整体性和不可分性的特征,如果所有业主均凭自己对物业服务的感受和评价,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某项服务存在不足为由拒缴物业费,则会导致整个小区物业管理秩序的混乱,对于正常缴纳物业费的其他业主也不公平。良好的居住环境需要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共同努力,龚某、王某作为业主,若发现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服务有瑕疵等情形,宜通过及时告知、督促改正等方式解决,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缴物业费。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龚某、王某限期补缴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具有长期性、综合性、公共性的特点,支付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的主要义务,如果业主仅以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为由拒缴全部物业费,法院一般难以支持。但是,如果物业服务确实存在严重瑕疵,法院裁判时会根据物业服务瑕疵的严重程度,对物业费进行酌减。(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陈博)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