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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4-12-26

      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给企业生产、公共安全埋下重大事故隐患,是安全生产的“隐形杀手”。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典型案例(全文见三版),旨在有力震慑犯罪,警示教育社会公众,筑牢防范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问题防火墙。

      记者注意到,最高法此前曾于2024年7月8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案件刑事审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从源头上遏制安全生产风险隐患。

      最高法介绍,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心存侥幸、铤而走险,有的甚至形成跨省特大伪造、变造、买卖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黑灰产业链,严重扰乱安全生产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案件,始终坚持“严”字当头,切实维护安全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严惩对象方面,对于伪造、变造、贩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证的犯罪团伙主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知假买假用假人员和单位,相关假冒政府网站、假验证APP、涉假证信息发布和营销平台的经营者,倒卖或帮助考生通过作弊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者负责人等,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该判处重刑的坚决依法判处。

      在从严情节认定方面,对于实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犯罪规模大、持续时间长,伪造证件类型特殊、数量多、危害大的犯罪分子,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以实现罪责刑相适应。

      在经济制裁方面,不仅依法追缴犯罪分子全部违法所得,更注重充分发挥财产刑作用,切实加大对犯罪分子的经济制裁力度,剥夺或者削弱其再犯罪的经济能力,以更好实现刑罚的威慑、教育和预防功能。

      此次发布的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孙某强、韩某平犯罪情节严重,在接近法定最高刑适用刑罚,同时并处高额罚金、责令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鲜明态度。

      “近年来,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最高法介绍,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注重打源头与打市场并举,认真审查假冒证书来源和去向、非法获利资金流向、涉案人员关系网和所处层级等证据,查明“产供销”各环节犯罪,“确保全链条打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制假、售假、买假、用假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假验证、假考核、假营销等犯罪”。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上文提到的孙某强、韩某平等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案,就是一起通过设立虚假官方网站、网页,大肆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源头性犯罪;练某文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则是一起企业管理人员违法购买假特种作业操作证供员工使用的末端犯罪;刘某政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涉及伪造、买卖特种作业操作证上下四个层级的犯罪,各被告人通过网络取得联系并最终形成完整犯罪链条,社会危害严重。人民法院通过查明各环节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依法定罪量刑,实现全链条打击。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的情况日益增多,此类犯罪因手段隐蔽性、欺骗性更强,目标对象不特定,社会危害更大。

      最高法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多存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的情节,犯罪分子有的通过设立虚假的官方网站生成假证或者进行虚假验证,有的利用信息网络引流接单,通过话术诱导、欺骗务工人员购买假证,有的通过信息网络为自己或者为他人购买假证违法上岗作业。

      “遴选此类典型案例加以发布,旨在促进加强网络空间治理,铲除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利用信息网络滋生、蔓延的土壤。”最高法表示,希望有关网络平台加强对信息发布的审核,及时清理下架涉安全生产资格证书违法信息;有关部门加强网站、APP备案管理,依法处置假冒政府网站、APP,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环境。

      同时,最高法方面也希望,通过以案释法,充分揭示网络销售、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犯罪的欺骗性、违法性和危害性,不断提升社会公众识别防范假证的意识和能力,助力营造“源头不制、网上不卖、行业不买、工地不用”涉假证书的良好社会氛围。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index/zfyw/content/post_1757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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