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会昌法院适用速裁程序集中开庭审理了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并当庭宣判,4名被告人因犯危险驾驶罪均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4名被告人分别因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被抓获。 庭审中,4名被告人对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表示今后不会再犯。 法院审理后,根据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对4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警方提醒 “双节”在即,走亲访友欢聚一堂,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自觉抵制酒驾行为,真正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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