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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人干三人工作 员工能拒绝吗?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5-09-29

      

      公司人事调整、同事离职,员工工作量超负荷,是否有权拒绝?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安排”为由将员工开除,合法吗?

      【案件回顾】

      高某在某公司工作已两年有余,是华北地区的订单员,主要负责线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户的订单录入。某日,由于公司人事调整,负责另一项业务的某位同事的工作被分配给了高某。高某需要对接的销售人员数量从原来的18人激增至52人,工作量明显增加。

      不久,同事刘某离职。公司主管发邮件通知高某,要求她接手刘某的全部电商订单工作。高某虽然在次日回复了“收到”,但她认为自己现有的工作量已经完全饱和,无法再处理更多工作。

      在高某向人事表示其工作量已经饱和,无法再增加工作量的情形下,某公司人事称“适当安排加班”。高某表示其同意适当加班,但若完全接手刘某的业务,将产生大量加班,故其不同意接手刘某的业务。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训、调动等行为,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沟通无果后,公司以高某“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面对高某的持续拒绝,公司最终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高某遂起诉要求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已经有某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且并无不胜任工作或失职情形,故不存在适用惩戒解雇这一最严重、最终的违纪违约措施的空间。双方虽在劳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但难以认定为“拒绝正常工作交接”。

      同时,高某此前已经接手过一名员工的工作,拒绝接受新的工作安排,其拒绝行为并非对抗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综合本案案情,某公司以“拒绝正常工作交接”为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关系,缺乏合法性及合理性。法院最终认定,某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判决某公司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万余元。

      【以案为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程惠炳表示,单方无偿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戒措施。用人单位若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为由行使单方解除权,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即劳动者的行为具有一定的严重性,达到了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

      本案明确,面对公司人员调整、同事离职带来的工作量骤增情况,员工有权基于真实的工作饱和状态说“不”。用人单位不得简单地以“拒绝工作安排”为由开除行使正当权利的劳动者。本案既是对劳动者法定休息休假权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善意用工”“科学管理”的督促。

      程惠炳提示,劳动者在遭遇类似情况时,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或者要求撤销解除通知,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劳动者应注意保留证据,包括证明自身工作量已经饱和,且加班时长超出合理限度的加班证据;以及解释工作量已经饱和,新工作安排与既往工作内容差异较大,单位没有充分评估和提供必要支持的沟通证据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news/yianshuofa/show-650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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