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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儿身患恶疾 夫妻俩同意离婚 法院:不准离!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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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9日,资阳市雁江区法院通报,该院依法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因夫妻双方未妥善解决身患重疾的未成年子女治疗问题,法院对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与贺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2年在资阳市雁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分别于2013年生育长女、2016年生育次女。2024年2月4日,次女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住院治疗,被确诊为:双侧额叶-胼胝体巨大占位、双侧额部膜下积液,2025年3月24日确诊为颅内恶性肿瘤。丈夫李某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请判决与妻子贺某某离婚,并各自抚养一个孩子,互不向对方支付抚养费。贺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两个婚生女均由其抚养,并要求李某某按收入的50%支付抚养费,并分配70%的共有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提出离婚,贺某某亦同意离婚,然而,双方在子女抚养及家庭财产分割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且婚生次女身患恶疾,正遭受病痛折磨,急需父母与家庭给予共同关爱、支持和全力救治。在此艰难时刻,原被告双方应搁置争议,将精力聚焦于未成年子女的治疗,给予足够的关怀与安全感,为治疗和康复创造有利环境。若此时准予离婚并分割财产,不仅可能使救治未成年子女的资金被不当分配,还会给孩子造成巨大冲击,不利于病情的治疗与康复。因此,从维护家庭稳定、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及社会公序良俗角度考虑,在婚生次女病情未有效控制、治疗问题未妥善解决前,不应轻易解除婚姻关系。故雁江区法院判决二人不准离婚。李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于资阳中院,资阳中院于6月30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法官说法

      

      本案聚焦离婚纠纷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平衡。在未成年子女身患重疾的特殊情境下,本案裁判突破“双方同意离婚即准许离婚”的惯性裁判思维,深刻诠释“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司法适用。

      

      法院不仅考量离婚对救治资金分配、未成年人心理重建的现实冲击,更立足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不仅是夫妻私权关系,更承载抚养子女、共克时艰的伦理责任。通过暂缓离婚,引导夫妻双方摒弃纷争,以协作守护患病未成年人生存希望,既呼应民法典“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的立法精神,也以司法温度传递价值:当家庭遭遇重大困境,法律既守护个体权利,更倡导责任担当与伦理坚守,筑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公序良俗的双重防线,为类似涉及未成年子女重大利益的离婚纠纷处理,提供兼顾法理人情的裁判示范。

      

      (吴羽琴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50923/2992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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