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9日电(记者冯家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4件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破坏耕地犯罪典型案例,分别体现人民法院依法打击“非法压占类”“非法挖损类”“非法采矿类”破坏耕地犯罪,以及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引导社会公众增强耕地保护意识。
“压占类”破坏耕地行为常以“改良土壤”“项目建设”等合法名义为掩护,在耕地上倾倒渣土、堆放废弃物等,严重破坏耕地耕作层。在一起案例中,被告人朱某利等人以开发建设农业基地为幌子租赁案涉土地,捏造案涉地块土壤确需改良的假象申领许可证,大肆接收、倾倒建筑垃圾、石块等渣土,收取巨额弃土费。人民法院对朱某利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彰显司法守护耕地的坚定立场。
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等“挖损类”破坏耕地行为,往往通过大型机械挖掘等方式对耕地造成深度破坏,修复难度极大、生态损害严重。一起案例中,被告人瞿某军等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上非法取土并销售,形成三个深度均超过3米的坑塘,导致耕地地形地貌改变,生产功能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释放“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和“谁破坏、谁修复”的强烈信号。
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私利,在耕地上非法采矿,严重破坏耕地结构和土壤质量。于某非法采矿案中,被告人于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黑土地上非法采挖草炭土出售获利,严重破坏黑土地资源。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追究于某刑事责任,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矿类破坏黑土地资源的犯罪分子。
相较于自然人实施的破坏耕地犯罪,公司、企业等单位实施的破坏耕地违法犯罪行为,往往涉及大规模耕地破坏,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澄江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项目中,擅自将拟租用的大量耕地进行挖塘及固体废弃物回填等建设活动,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人民法院依法对上述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相应刑事责任,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倾向,守护好祖国的良田沃土。
【责任编辑:张樵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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