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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售卖他人付费软件的“破解包”牟利 两被告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获刑罚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5-10-10

      绕开付费软件限制,在朋友圈和二手交易平台宣传售卖自制破解插件工具,这种行为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王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某智软件”是AA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独立研发的一款航测软件。AA公司拥有该软件著作权,用户需付费购买激活码使用该软件功能。AA公司同时推出“某智软件”免费试用版,可供用户免费使用一个月。为防止用户以试用方式长期使用软件,AA公司设置了限制同一电脑绑定试用激活码次数的技术措施。为确保用户使用软件时获得授权,AA公司对正式版软件也设置了离线使用时长和次数的限制,如用户使用时长超时或超过使用次数需联网校验。

      2023年9月,AA公司报警称,有人在朋友圈及二手交易平台发布“某智软件”破解插件广告,公开销售破解工具。

      公安机关侦查发现,2022年起,王某在二手交易平台售卖名为A的破解插件。该插件可规避“某智软件”关于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的限制。张某则通过某平台售卖B破解插件,该插件可解除“某智软件”(试用版)离线后使用次数和离线时间的限制。两人在网络上相识后,张某利用从王某处得知的“某智软件”漏洞,又委托他人开发了C插件,该插件可规避“某智软件”一台电脑只能绑定一个同类型激活码及每次只能处理500张图片的限制。两人通过销售B、C等插件分别获利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张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技术措施,不仅侵犯了AA公司的著作权,导致AA公司损失巨大,也破坏了正版软件的正常市场销售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退赃,张某在案发后积极与AA公司沟通,帮助AA公司修复漏洞。综合考虑两被告人的非法经营数额、认罪态度、犯罪情节以及被告人张某积极阻止损失扩大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数字经济的蓬勃发展,著作权保护面临诸多挑战,技术保护措施逐渐成为著作权人维护自身权利的重要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司法实践中,关于“技术措施”的认定主要从设立目的、正当性、有效性等方面综合考量,而认定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还需要考量行为人是否具有犯罪主观故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情节是否严重等要件。

      软件使用者要树牢尊重知识产权意识,任何未经许可故意避开或破解软件限制技术措施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或将面临民事侵权追责,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触犯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交易平台应加强审核,及时下架涉破解工具商品,避免成为犯罪“帮凶”。广大消费者也应提高警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和使用软件,避免使用盗版软件导致隐私泄露、引发数据安全问题等,共同维护数字产业良好市场秩序。


    原文链接:https://www.gdzf.org.cn/yasf/content/post_1876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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