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个仲裁机构都在积极推进网络在线仲裁,建立了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推行线上仲裁、智能仲裁,实现线上线下协同发展,极大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成本,提升了服务的效能,使仲裁更加便捷、高效。”在司法部9月29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局长杨向斌介绍说。
网络在线仲裁是这些年我国仲裁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趋势,也是在此次仲裁法修订过程中广受关注的一个问题。据统计,2024年全国有93家仲裁机构办理了网络在线的仲裁案件,标的金额为3000亿元人民币,在线开庭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实践。
杨向斌表示,一些仲裁机构在网络在线仲裁的规则、服务流程、安全保障、技术标准等方面都做了很好的探索实践,也有很好的基础,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也得到了当事人和社会广泛认可,打下了很好的基础。所以,这次仲裁法的修订中提出了这一问题,普遍认为有必要在法律制度的层面再对网络在线仲裁予以明确。为此,新修订的仲裁法第11条规定,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但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除外。
“仲裁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在线进行的,与线下仲裁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杨向斌说,新修订的仲裁法,一是明确了在线仲裁的法律效力,消除了网络在线仲裁裁决在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这为推动网络在线仲裁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二是明确在线仲裁的程序要求,确立了以线上仲裁为默认的方式,以当事人明确反对为例外的原则,这样更好地保障程序的效率,也同时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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