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9月29日从退役军人事务部获悉,为规范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更好发挥荣誉标识褒扬激励作用,依法维护军人和退役军人荣誉、名誉,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网信办、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联合印发《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办法》突出鼓励性、宣示性、警示性,明确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使用管理要求及禁用情形,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退役军人荣誉标识开展有损军队、军人和退役军人形象的活动,倡导荣誉标识持有人珍惜荣誉,正确使用荣誉标识。
《办法》规范的退役军人荣誉标识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为退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且在退出现役后继续依法持有的军队勋章、奖章、纪念章、证书等个人荣誉标识,第二类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单独或者联合实施的表彰奖励所发放的奖章、证书等,第三类为退役军人优待证、退役军人家庭悬挂的光荣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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