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勇教育基金会进行的股权投资活动,被投资方的经营范围与该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相关的行为,违反了《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据《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治区民政厅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勇教育基金会作出警告并责令三个月改正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勇教育基金会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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