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建彬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区域行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查获,侯建彬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通过电话、走访等方式,均无法与侯建彬取得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联系人: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王警官、朱警官,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宜宾道1号,联系电话:13752670747、13821272005)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南开交警支队红旗路大队
2025年10月22日
附:
被告知人:侯建彬,男,身份证号:13102319******2415,户籍地址: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永清镇张四营村***号,工作单位:无。
违法事实:2025年08月04日15时14分,侯建彬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且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的灰色“五菱”牌轻型封闭式货车,沿南开区芥园西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交安泽里站前时,实施机动车未按规定区域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
证据材料:上述事实有民警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侯建彬本人陈述、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涉案车辆照片、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号牌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
拟作出的处罚:侯建彬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区域行驶,拟对侯建彬处罚款贰仟玖佰元的处罚。
法律依据:侯建彬实施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侯建彬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侯建彬实施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对侯建彬处罚款贰佰元的处罚。
侯建彬实施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侯建彬处罚款贰仟肆佰元的处罚。
侯建彬实施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区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拟对侯建彬处罚款壹佰元的处罚。
综上,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侯建彬合并处罚款贰仟玖佰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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