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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游客登山被落石砸伤获赔偿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5-10-22

      一名游客在某5A级风景区(以下简称“景区”)登山途中不幸被落石砸中,造成十级伤残,便把景区告上法庭。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景区负全责,游客李某不承担过错责任。

      2023年6月22日,李某从河南前往景区夜爬。当晚下起了暴雨,李某在登山途中被山上落石击中头部和腿部后,被紧急送医,累计住院188天。景区为其垫付医药费26万余元。经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李某向景区及某保险公司索赔29万余元。某保险公司辩称,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暴雨环境下选择登山,未采取充分避险措施,应当承担30%责任。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景区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依法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故地点为游客相对聚集的区域,景区作为管理者更应当做好周边山体、岩石坠落隐患排查及消除。通过公共视频分析,李某从听到落石掉落动静到被落石击倒,中间仅有两三秒的时间,加上夜间视野受限,游客难以在短时间采取紧急避险措施。因此,法院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在于景区并未及时排查及消除该隐患,亦未采取有效措施延长游客的应急反应,故景区对此次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李某在此次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为46万余元,景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故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付李某26万余元,剩余款项19万余元由景区予以赔偿。因景区在李某受伤时已垫付26万余元,故李某应返还景区6万余元。

      法官提醒,对于景区经营者而言,安全保障义务不是一纸空文,而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对于夜间浏览等项目,景区管理者必须采取高于日常标准的安全管理措施,持续、主动地排除并消除安全隐患,为游客构建坚实的安全防线。同时,游客也要始终将自身安全置于首位,在选择户外活动前,务必充分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和天气环境,切不可因追求刺激而忽视潜在的风险,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是享受户外乐趣的前提。


    原文链接:https://www.jxzfw.gov.cn/2025/1016/2025101667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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