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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

    来源:山西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5-11-21

        (记者  朱婕妤)  近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指引》规定,养老机构应在民政部门公布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的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及按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账户开立、变更或撤销后,养老机构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民政部门报告,银行则需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金融监管部门。养老机构原则上应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和会员费。若通过其他支付方式或现金收取,须在当日或次日将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养老机构使用资金时,须向银行提交支出申请并说明用途,提供相关佐证材料。银行审核符合规定后应及时办理支出。对于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银行可容缺办理,养老机构须在7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

      《指引》明确,符合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应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及时向银行提交退费申请,银行核对后应在当日或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若账户撤销后仍有余额,银行可根据申请将剩余资金划转至养老机构基本账户。若账户出现大额、可疑、高风险或非指定用途交易,银行不得办理支出,并应向民政部门报告风险提示。涉及洗钱、非法集资等情形的,还需同步报告人民银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等。省级民政和金融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额交易标准。养老机构须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准确,不得利用银行进行营销宣传。存管银行须履行资金管理责任,不得收取额外费用,也不承担养老机构行为的担保或信用背书责任。银行应开发账户管理系统,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对接,实时推送资金流动信息,并关闭网银交易,所有交易须通过柜面或专用平台进行。

      


    原文链接:https://mzt.shanxi.gov.cn/ywsd/202511/t20251120_99991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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