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NPR—2025—08016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民发〔2025〕33号
各市州民政局,各全省性异地商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要求,湖南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民政厅
2025年11月4日
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促进异地商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及《民政部 中央社会工作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异地商会,是指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本省各级行政区域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愿发起组成,以推动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为宗旨,经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
第四条 异地商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同一行政层级区域内,只能成立一个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湖南省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组建的异地商会。
第六条 省民政厅可以登记以外省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市州民政部门可以登记以外省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及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登记以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第七条 成立异地商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6家以上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请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发起单位。发起单位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经济活动2年以上,在本行政区域及所属业务领域内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近5年内未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有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应当是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请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吸收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
(三)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在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应当配备1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保障异地商会正常开展活动的工作经费和合法财产;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申请登记的异地商会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二)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成立了该地异地商会的;
(三)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申请登记相关材料不真实,使用虚假材料、虚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条 异地商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且不违反《社会组织名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成立异地商会,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对异地商会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资格、拟任负责人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加强成立必要性和运作可行性审核;对初始会员数量、结构、经济规模占比、现有工作基础及预期功能作用等进行充分论证,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征求原籍地工商业联合会意见。
第十一条 登记异地商会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发起人、捐资人书面告知以下登记管理政策法规要求:
(一)捐资人对投入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管理费用开支应当合理并控制在规定比例内;
(三)异地商会财产必须用于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活动;
(四)异地商会终止时剩余财产不得向发起人或者捐资人分配;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发起人应当签收事先告知书,捐资人应当签署捐资承诺书,并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异地商会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下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可以以单位会员身份加入上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异地商会。
第十三条 异地商会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商会章程,明确会员权利义务、组织架构、资产管理等事项,具体内容按照《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湘民发〔2025〕23号)执行。
第十四条 异地商会应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依法合理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及其人数规模,明确任职条件和退出机制。
第十五条 异地商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章程规定应当由理事会集体作出决定的,不得委托给其他个人和单位决定。异地商会应当在会前进行风险评估预判,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了解情况,会前充分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科学做出决策。
理事会原则上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视频、电话等线上方式召开的,应当确保理事会成员充分参与讨论、严格依规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经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异地商会可以将部分职权和紧急事务,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委托给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但必须明确委托事项、时限、要求和责任等。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受托办理理事会委托事项时,原则上应召开会长(理事长)办公会、专题会等进行集体研究决定。
依照异地商会章程规定必须由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策的事项,不得由个人或者由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等代为决策。
第十七条 异地商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业务需要,设立“部”“处”“室”等办事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以及“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代表机构,但不得设置地域性分支机构。
异地商会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十八条 法定代表人出现任期届满、辞职、被罢免等情形,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选举或者任命新的法定代表人,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的,异地商会可依据有效的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变更决议,由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办法》等规定,按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检查资料,其中暂未脱钩的异地商会需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异地商会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年度工作报告应当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异地商会公章。
登记管理机关在年度检查中发现异地商会存在问题需要整改的,应当要求异地商会进行整改。异地商会未按期完成整改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异地商会换届前,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换届审计,审计基准日截至换届大会召开前3个月。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异地商会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整改到位的,方可组织换届。
异地商会应当将换届审计报告向全体会员公开通报。
第二十一条 异地商会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异地商会应当按照《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管理的通知》(湘民发〔2025〕25号)的规定,明确会费标准、档次及基本服务项目,设立专账管理,依法开具相关会费票据,自觉接受会员、有关部门、社会大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异地商会应当加强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会员诚信管理制度,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会员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异地商会信用监管,引导异地商会诚信自律,提升内部治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异地商会出现自行解散、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等情形时,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形成注销决议,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异地商会可以通过公告、法定代表人承诺等方式办理,具体按照《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异地商会可以依据章程等规定,建立健全会员纠纷调解工作制度,预防和化解会员间矛盾纠纷。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五条 异地商会应当通过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公示以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等途径,主动公开登记信息、负责人和理事候选人、接受捐赠情况、信用承诺、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和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主动公开 |
| 湖南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5年11月18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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