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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刑拘!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5-12-15

      为消除安全隐患、筑牢安全防线,天津公安持续严打整治非法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全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年终岁末,公安滨海分局常态化组织开展联合查缉行动,着力斩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渠道。

      12月12日,公安滨海分局执勤民警在海景大道收费站出口查获一辆白色厢式货车。拉开车门的一瞬间,民警吃了一惊,车厢内别有天地,各类烟花爆竹塞得满满当当,俨然就是道路上一个移动的“火药桶”,危险程度可想而知。民警立即进行处置工作,将烟花爆竹安全转移。面对确凿证据,货车司机如实供述了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合法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运输并售卖大量烟花爆竹的犯罪事实。目前,嫌疑男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现场查获的397箱非法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安机关提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违法违规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拨打12345、110、12350等举报电话。警民携手,共同营造安全、祥和的社会环境。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jcdt/202512/t20251215_71992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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