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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续严查!烟花爆竹,收缴!违法人,拘留!

    来源:天津市公安局 作者:佚名时间:2025-12-22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全市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此,公安机关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

      年终岁末,公安宁河分局持续加大对烟花爆竹的排查打击力度,通过线索摸排、群众反馈,发现辖区内一处居民住宅内疑似储存烟花爆竹。分局治安管理支队与经开派出所迅速成立联合工作组,按照既定部署,对该居民住宅开展突击检查。经查,该民房内存放大量烟花爆竹。经进一步工作,民警将嫌疑人抓获,其对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名嫌疑人已被依法行政拘留,现场查获的604箱烟花爆竹被依法收缴,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警方提示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时段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为了您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广大市民朋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发现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及时予以劝阻、制止,也可拨打110、12345、12350进行举报。对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相关案件的,视情给予奖励。

      法律法规

      《天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市滨海新区、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含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月15日,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相继发布烟花爆竹禁燃禁放通告,五区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涉嫌“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未经许可经营(销售)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当储存数量达到一定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文链接:https://ga.tj.gov.cn/gaxc/jcdt/202512/t20251222_72038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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