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概况
晋城市地处山西省东南部,现辖6个县(市、区),84个乡镇(街办)。2018年底,全市常住总人口234.31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40.32万人,乡村人口93.99万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55元,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62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566元。目前,全市共保障城市低保对象5656户9566人,农村低保对象29371户37956人,累计发放城市低保资金2859.6万元,农村低保资金7853.7万元。城市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月593元,其中城区、泽州、高平、阳城每人每月600元,陵川、沁水每人每月580元。农村低保平均标准为每人每年4600元,其中城区、泽州、高平、阳城每人每年4680元,陵川、沁水每人每年4440元。
二、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制定出台政策文件,为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保驾护航
全市自1998年正式启动城市低保制度以来,始终把规范化管理作为根本性、长远性工作来抓,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努力推动城乡低保管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截止目前,先后制定出台了《晋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晋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晋城市城乡低保分类施保施行办法》、《晋城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规范化管理规程》、《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等。
(二)完善工作机制,逐步构建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的体系
一是狠抓“四个坚持”,规范对象管理。坚持入户调查,把好“入口关”。2009年,为摸清全市困难群众底数,抽调2000多名机关干部、8000多名村干部和大学生村官,首次组建2300多个困难群众调查小组、逐村逐户地进行排查,全面摸清全市困难群众的底数。坚持复查复核,把好“动态管理关”。各县(市、区)每年集中时间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全面的复查复核,掌握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生活状况变化情况,并及时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停发、减发、增发补助金的调整处理。坚持民主评议,把好“初审关”。民主评议由乡镇(街办)工作人员主持,村居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参加。民主评议主要是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是对申请对象资格的“初审”。坚持“三公”政策,把好“监督关”。即公开政策规定: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把城乡低保政策印制成册,分发所有村(居)委和街道办事处;市民政局相关科室负责人经常参加全市组织的行风大家谈和电台访谈节目,现场解答群众对低保政策的提问,有效地保证了广大群众对低保政策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布举报电话: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在政府网站、报纸上公布市级、县区城乡低保工作监督举报电话,及时跟踪信息公开反映问题的重要线索,并规范信访回复格式和信访回复期限,及时回应、落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公示对象名单:乡镇、县级民政部门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对申请对象所在村、社区、乡镇、街办进行长期公示。
二是严格统一标准,规范档案管理。2011年,全市召开全市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现场会议,市、县(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全体低保工作人员参加了会议,主要参观了城区低保中心和部分社区规范化管理工作情况,重点学习城区低保中心档案管理的具体做法和先进经验。会后,市民政部门统一了全市城乡低保档案管理标准:专人管理、档案齐全、一人一档。各县(市、区)坚持统一标准,参照城区经验,相继设立了档案室,建立健全了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低保户档案和低保公文档案。
三是紧盯重点对象,规范程序管理。以村(居)委会干部、低保经办人员特别是民政部门干部职工近亲属享受低保为重点对象,出台《晋城市民政局关于建立村(居)两委干部和低保经办人员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的通知》,明确备案制度,对备案对象、备案内容、备案程序作了具体的规定,确保近亲属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均填写《晋城市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干部近亲属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备案表》,进一步规范程序管理。
四是优化资金分配方案,规范资金管理。从2004年开始,每年初,市民政局都要与市财政局协调当年城乡低保市级配套资金的预算额度,并及时下拨市级配套资金。科学、合理确定各县(市、区)补助资金的分配额度有助于提升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全市及时调整资金预算与分配方案,由原来的按城乡低保人数分配补助资金调整为按资金支出情况、支出占筹集比例分配,盘活“沉睡”的城乡低保结余资金,充分发挥救助资金的效益。
五是拓宽救助人员和核对数据范围,提升规范管理水平。开展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工作,拓宽救助人员范围。自出台《晋城市支出型贫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实施办法》以来,多次组织县级民政工作人员专题学习新政策,进一步明确支出型救助对象生活必需支出的范围和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认定标准,最大限度解决部分贫困户和边缘户因病、因就学致贫返贫的问题,拓宽社会救助的范围。实现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常态化,拓宽核对数据范围。目前,全市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实现了省级3个部门(工商、残联、公安)7项数据(户籍、投资人、工商法人、残疾、出入境、车管所、个体工商户)、市级3个部门(财政、人社、公积金)5项数据(财政、公积金、工伤保险、在职人员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的数据共享。
三、城乡低保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现状分析
(一)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实难。难在无法核实银行存款等金融性资产和收入信息
难在核对的信息化水平不高,无法实时核对相关数据。虽然全市核对平台实现了与人社、财政、公积金三个部门的数据共享,但还停留在民政部门每年出具核查信函,人工拷贝相关数据到核对平台进行核对的方式上,不能与相关单位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也不能满足城乡低保工作动态化管理的要求。难在核对系统对接不完善,无法准确核对相关数据。全市辖区内的六县(市、区)均成立了核对中心,并建立了核对平台,但县级核对平台只能实时共享核对市级核对平台的数据,无法实现与省级核对平台的信息共享与交换核对,只可以通过市级核对平台将数据包发送至省级,待核对报告生成后,再由市级核对平台返回至各县(市、区)。
(二)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核算难。难在农村居民收入中农作物等实物收入价值转化过程中核算不实、不准
全市各县(市、区)尤其是陵川、沁水两个贫困县年龄在5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家庭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实际、准确地把实物收入货币化直接影响到核算申请对象的家庭收入,从而关系着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城乡低保标准。难在赡养费收入计算不规范。2014年,全市出台《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统一了赡养费收入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即赡养费收入=(赡养义务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但在实际操作中,各县(市、区)未严格按照计算公式核算赡养费收入,只是按照赡养义务人的家庭情况粗略估算赡养费收入。难在赡养费收入无法确定是否给付。明确规定赡养费收入的核算办法是为了避免有些人将赡养父母的义务推给政府,但是子女是否给付老人赡养费,给付多少赡养费,民政部门无法确定,并且民政部门没有执法权,无权强制要求子女按时给付父母赡养费,因此出现了矛盾的现象:民政部门核算赡养费收入超出低保标准,老人无法享受低保待遇,但实际情况是老人并未得到赡养费,生活极为困难。
(三)基层低保工作队伍建设相对薄弱
也就是说,现有工作人员与服务的城乡低保对象比例严重失调,平均1名工作人员得服务200多名城乡低保对象,且随着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持续推进,救助范围不断拓宽,救助对象不断增加,社会救助工作中的入户调查、动态管理、年度复核等工作量不断加大,很难承担繁重的调查、审核、审批、管理任务。
四、加强推进城乡低保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一)大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信息化水平
一是积极、主动与市大数据应用局沟通、协商,尽快加入政府部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网络共享,争取尽快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争取尽快实现市级核对平台相关数据的实时交换。二是省政府牵头搭建信息平台,整合省内部门间的信息数据,推动信息大数据库的建立。省内各政府部门之间以及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证券部门等其他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信息共享需要省政府带头推动,搭建信息平台,整合民政、公安、住建、公积金、财政、金融等部门之间的信息,开放信息核对窗口,实现部门之间数据交换、信息共享。三是做好与省核对中心的协调、对接工作。加强核对平台的规范化管理,统一规范核对授权书的填写,并对数据包的数量严加管理,确保省、市级核对平台可以准确、完整进行数据交换,确保省级核对平台及时准确反馈核对信息。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
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是全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空白点,也是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初始阶段,购买服务的两大主体、购买服务的内容、购买服务的形式等方面的制度设计与实际操作是各县(市、区)推进、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指导各县(市、区)科学选择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的形式,最好是探索两种不同的形式,待实施一年后择优推广至全市六县(市、区)。一是充实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确保“人手足”。根据工作需要,市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确保5名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县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确保8名财政拨款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各县(市、区)要综合考虑辖区内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乡镇(街办)开展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所需工作人员,适当增加城乡低保专职人员的数量,保证每个乡镇(街办)一般2-4人负责民政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人手足”。二是提升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确保“队伍强”。提升服务能力,每年定期对基层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进行政策理论、业务技能上的培训,以当年度社会救助工作要点为切入点,重点培训每年新出台的政策文件,提高服务困难群众的能力。增强服务意识。加强业务知识培训的同时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明确困难对象就是民政工作者的服务对象,切实落实“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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