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民政局、文明办、团委、工会、妇联:
《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义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强调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全会强调要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是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志愿服务条例》的必然要求,对激发公众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热情,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等志愿服务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二、精心组织学习宣传
各级民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共青团、工会和妇联要重视学习宣传《办法》,制定工作方案,作出工作安排,尽快让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团体)知晓、掌握、践行。要采取培训、研讨、座谈等形式,让志愿服务工作者、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负责人准确把握《办法》明确的志愿服务记录谁来记、记什么、如何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谁来出、出什么、如何出等具体规定,提升依法做好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出具工作的意识和水平。各地要结合落实《中央文明办关于在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志愿服务关爱行动的通知》,抓住《办法》正式施行、3月5日学雷锋纪念日和12月5日国际志愿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集中宣传阐释《办法》,重点解读志愿者参与哪些活动可以有志愿服务记录、哪些组织可以开展志愿服务记录工作、志愿者如何获取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等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和志愿者关心的问题。
三、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各级民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共青团、工会和妇联要把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的重要抓手,指导志愿服务组织、慈善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公共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单位内部成立的志愿服务团体,依法规范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真实、准确、完整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各地要将学习贯彻《办法》纳入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内容。各级民政部门、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共青团、工会和妇联要明确本系统或本单位的1-2家志愿服务组织(团体),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带动引领本行业志愿服务组织(团体)规范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记录证明。民政部门要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和记录证明抽查制度,省民政厅、省文明办、团省委、省总工会、省妇联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推动《办法》贯彻落实。
附件:《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试行)》(民政部令第67号)
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共青团四川省委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妇女联合会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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