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对慈善信息共享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慈善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共享机制”。
在开展慈善活动、进行慈善事业监督管理过程中,除民政部门外,财政、税务、银监、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也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获取一定的慈善信息。民政部门结合自身工作职能,应就如下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慈善信托备案管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税收优惠;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对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开展检查、评估的结果等。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
特定领域的慈善组织在土地使用方面享有哪些优惠待遇?
慈善组织在一些领域进行慈善活动需要相应的设施和场地支持。慈善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本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需要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的,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这里提到的慈善法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包括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七个领域。法律专门明确允许在此七个领域给予慈善组织用地方面的优惠。
国有划拨土地方面。依照土地管理法和《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使用权者依法缴纳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其他费用后,国家将土地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国家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公益事业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只需交纳取得土地的成本和税费,不需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注意的是,慈善组织如果获得国家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能随意流转。如果土地使用者不需要使用,应由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面。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于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慈善组织开展的本条涉及的慈善活动用地符合此条规定。慈善组织需要申请使用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慈善法第八十五条还规定:“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慈善服务设施用地需要改变用途的,必须由用地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经有权机关审批。
慈善法对于慈善项目冠名有哪些规定和要求?
慈善法第九十条规定:“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可以冠名纪念,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从其规定”。
根据慈善法规定,赋予捐赠人对其捐赠的慈善项目冠名纪念权,前提是经过受益人的同意;如果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批准的,要遵从其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四条规定:“ 捐赠人对于捐赠的公益事业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名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慈善法对慈善表彰有何规定?
慈善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将慈善表彰纳入慈善法,将使相关奖励、荣誉称号具有更强的法定性,其审核颁布更加规范,精神褒奖的“含金量”更高。
建立慈善表彰制度,要求结合慈善事业发展实际,设置合理的表彰周期和适当的表彰规模,制定科学合理、客观明确、便于评价的评价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公开性的表彰、奖励措施,应当尊重表彰对象的意愿和个人隐私。特别是对捐赠人的公开表彰奖励,应当事先征求捐赠人的意见,征得其同意后再公开。
慈善表彰的对象,限于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里的自然人,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为我国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既包括国内登记成立的,也可以是国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慈善表彰,不仅可以表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表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项目或慈善活动。
慈善表彰的实施主体,既可以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可以是有关部门;既可以是单一部门表彰,也可以是有关部门联合表彰。
2005年,民政部设立了“中华慈善奖”,是民政部颁发的中国政府最高规格的慈善奖项。2019年8月27日,民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民政部表彰奖励工作规定》,印发新修订的《“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本报记者 张雨点 整理)
信息来源:2021年06月28日 中国社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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