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出台]
2021年8月13日,辽宁省民政厅等16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民发〔2021〕2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以提高养老服务的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管重点、落实监管责任、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正监管、规范执法,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和激励养老服务机构诚信守法经营、积极转型升级、持续优化服务,更好适应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要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
[政策背景]
一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必然要求。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养老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做好养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让每一位老人都能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制定《若干措施》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必要之举。
二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的具体措施。2020年1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的4大方面任务、15条政策举措,并规定了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等16个部门的职责分工。要求各地区制定配套措施,科学配置监管资源,统筹抓好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三是破解养老服务监管瓶颈的创新举措。近年来,我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取得一定提升,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短板。制定《若干措施》是破解当前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协调配合机制,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的创新举措。
[政策内容]
《若干措施》遵循国务院文件的主体框架、层次脉络和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行表述。具体包括14条措施,一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二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三是加强登记备案监管。四是加强质量安全监管。五是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六是加强资金安全监管。七是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八是加强突发事件应对。九是加强信用监管。十是加强服务标准监管。十一是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十二是加强信息共享。十三是加强问题处置监管。十四是加强保障推进落实。
[政策亮点]
《若干措施》在养老机构备案管理、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提高执法能力水平等方面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第一,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在国家16部委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增加了省金融监管局,依法打击养老服务机构以养老服务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强调了问题处置监管的协同机制,各部门联合督促养老服务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必要时提请当地政府研究解决,加大督促整改力度。
第二,细化突发事件处置应对。明确要求养老服务机构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活动,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如遇有重大的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人身伤害等突发事故,确定了协同报告处置的有关部门。
第三,突出备案承诺监管。单独设立一条明确养老机构备案的信用承诺事项,加强备案信息核实。对应备未备的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要求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现场督促;对发现存在无障碍设施、消防等未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在备案中予以标注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打击未登记开展养老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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