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二次审议。二审稿规定:学校聘用教职员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会工作者等校外人员时,应当查询上述人员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骚扰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上述记录的,不得录用或者引入。
近年来,校园内教职员工性侵学生的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而一些有性侵犯罪前科的教职工赫然在列。如福州某学校教师赖某坻,1990年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出狱后再次应聘教师一职并被外地一所民办学校录用,2012年因涉嫌猥亵女童再次被捕。校园内一再发生的类似性侵案件,凸显了筑牢校园反性侵法治防火墙的迫切性。在此语境下,妇女权益保障法二审稿将入职查询制度作为学校聘用教职员工的“标配”,回应了社会关切,可谓正当其时,无疑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有犯罪前科者对学生的性侵害。
有统计数据显示,性侵犯罪的重复犯罪率很高,基于有性侵前科者从事教育工作会对学生构成潜在的性侵危害,我国教师法对这类人员作出了明确的禁业规定。近年来,不少地方的司法部门也积极探索建立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公开机制,方便公众随时查询,以此防止有性侵前科者在教育岗位上再次性侵学生。
然而,从实际执行的情况来看,这些规定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在笔者看来,其根源除了执行不力和存在“信息孤岛”外,更在于入职查询没有成为学校招聘教职员工的法定义务。虽然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要求建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但该法并未直接要求学校建立入职查询制度,致使该项制度的执行效果不彰。不少有性侵前科者之所以能够“打一枪换一个地方”,轻易步入校园伺机性侵学生,其病灶正在于此。
任何义务要想得到不折不扣地履行,都须以法律的刚性约束为保障。只有将义务法定化,相关责任主体才没有怠于或拒绝履行的空间。鉴于此,避免有性侵前科者进入校园,防止其“旧病复发”,还须把入职查询制度作为学校招聘教职员工的法定义务。如此,才能让学校在法律责任的压力下,主动自觉地把好员工招聘的入职关口,将有性侵前科者拒之门外。
不仅如此,入职查询制度的法定化,也能让负有配合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主动协助学校履行自身义务。现实中,一些负有为学校提供性侵前科者犯罪信息责任的相关部门,因法律对其义务缺乏具体规定,在信息共享方面往往不够积极主动,这使得相关制度设计未能释放出应有能量。一旦入职查询制度法定化,相关部门在对待有性侵前科者犯罪信息的共享方面就不能再消极作为或不作为。而多部门的协同配合,必能构建起合力共治的工作格局,从而在源头上筑牢校园反性侵法治防火墙。
青少年是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守护好他们的身心健康意义重大。此番提请审议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将入职查询制度上升为学校的法定义务,走出了防止有性侵前科者窜入校园性侵学生的关键一步。期待立法机关在广泛吸取民智、不断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审议通过此部法律,让其早日释放出守护青少年的满满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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