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科技伦理治理提出了伦理先行的要求,同时明确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加快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法律制度建设,提高科技伦理治理法治化水平;“十四五”期间,重点加强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领域的科技伦理立法研究,及时推动将重要的科技伦理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法规。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要坚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
在科技领域,伦理与法律这两个相互平行的轨道大有相互融合趋势。通常意义上说,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交往所应当遵循的道德准则。具体到科技活动中,也应当区分善恶正邪,以科学共同体所公认的道德水准来评价具体行为的正当性,并将科学共同体的共识予以规则化。相比较而言,伦理更加侧重约束人的内部良心,强调道德的内化,而法律则更为外化,规制外在的行为。早期的科技行为往往是受个人兴趣支配,即使有一些科研组织,其行为往往也只受到共同体内部伦理的约束。随着人类大规模建制型科技成果的出现,科技伦理越来越需要刚性的法律规制,否则科技非但不能向善,反而可能给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
事实上,科技伦理与相关法律的发展一直是携手并进的。科技伦理最先体现在人类受试这一问题上,这也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战争法、人权法亟待破解的领域。1945年,纽伦堡审判直接推动了《纽伦堡法典》的出台,受试者知情同意由此成了生命科技伦理中最基本的准则。在人类社会进入相对和平的时期后,动物福利运动的兴起赋予了实验动物更多的权利,对待实验动物的3R原则(减少、替代、优化)成为共认的伦理准则。随之而来,世界上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台了动物福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不断提升,科技伦理也应当运用更为高阶的法治予以治理。特别是基因编辑婴儿案将我国的科技伦理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尽管3名当事人最终因逾越科技伦理、道德底线的行为被绳之以法,然而法律界无不感慨,对于侵犯科技伦理法益的行为没有单列罪名,而只能勉强诉诸于非法行医罪。
当前,我国的科研诚信法治化事业初见端倪,而科技伦理的法治化治理却显得极为薄弱。针对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科技部等20个部门联合出台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将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的行为作为科研失信行为的下位概念,以寻求科研调查法的规制。不过,从科技界的共识看,科研诚信与科技伦理应当是并行不悖的,广义的科技伦理甚至应当较科研诚信更为高位。因此,科技伦理的法治化治理更应当提上日程,且更上一层楼。
面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科技领域已经插上了互联网的翅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已经有引领世界的趋势。此时,科技伦理的法治化治理更应当提速发展,以匹配我国科技强国事业。唯有如此,我国的科技事业才能不仅科技昌盛,而且伦理发达,真正屹立于世界之林。
《意见》的出台描画了现代伦理入法的胜景。我们期待符合我国国情、与国际接轨的科技伦理制度早日得以构建,也期待我国的科技伦理能为增进人类福祉、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有益的智慧与制度贡献。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顾问、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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