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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谨防对抗式刑事司法的缺陷

    来源:天津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3

      对抗式刑事司法,是指在刑事审判中,诉讼的进程由控辩双方主导和推动,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相互辩证,法官在开庭前不阅读卷宗,而是以空白的心灵状态参与庭审,在庭审中也不讯问被告人或者向证人发问,对证人的询问由控辩双方以交叉询问的方式展开,法官听取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发言和陈述,并据此作出判决。这种由控辩双方相互对抗主导庭审的司法模式,被称为对抗制诉讼模式或当事人进行主义。

      英国前上诉法院院长格林勋爵曾说,一名法官要想做到公正,就不应当介入到双方的争论中去。如果让法官亲自检验证人的证词,那就意味着法官自甘介入争论,从而有可能被甚嚣尘上的争吵遮住明断的视线。

      对抗式刑事司法在促进控辩平等、确保当事人主体地位及程序公正方面,有其令人着迷之处。然而,对抗式刑事司法将真相的获取交给两个具有相反动机的当事人,有时候不仅不利于真相的发现,反而会促使当事人为了胜诉而故意模糊事实真相,牺牲司法正义。

      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

      美国证据法大师威哥摩尔说,交叉询问是至今为止为发现真相所创设的最伟大的法律机制。对抗式下的司法观点认为,“真实情况最易为争诉双方的有力陈词所供出”。然而,情况并非总是如此。拉塞尔·福克斯法官说:“交叉询问可能有助于阐明真相,但也有可能模糊真相,而后者是更为常见的目的……一个聪明的交叉质询者可以使得即使是最为可靠的证言看起来疑问重重,从而模糊被询问者得答案以混淆其语意。”

      在对抗式司法下,控辩双方竞赛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在法庭上发现真相,而是赢得诉讼。为了胜诉,当事人往往故意歪曲或隐瞒事实真相。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郎本指出,对抗式并不一定有利于真相的发现,如果法庭不采取任何措施,真相很可能不会浮出水面。律师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胜诉,而非获取事实真相;当不利于客户的利益时,律师可能会故意模糊甚至歪曲事实真相。常见的情况是,律师只提供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证据,而对有助于呈现客观事实完整证据故意不提供。

      弗兰克尔法官认为,律师们的最高追求是忠于客户,而非事实真相。伯格法官认为,对抗式不是刑事司法的最好制度,美国的制度助长了双方对技巧、机智,甚至是骗术的使用。

      容易放纵犯罪

      大量数据显示,在对抗式刑事司法下,定罪率很低。1993年英国内政部的一项研究显示,99%的强奸犯逃脱了法律制裁。2003年新南威尔士州犯罪统计研究局估计12000名女性曾是性骚扰或猥亵行为的受害者,但仅2707人(22.6%)向警方报了警。只有858起(31.7%)案件的嫌疑人被起诉,361人(42%)被定罪。就实际发生的强奸案件而言,这也意味着仅3%的定罪率。

      十分清楚的是,在对抗式诉讼制度下,超过一半的严重犯罪分子逃脱了法律的制裁。1993年的数据显示,新南威尔士州的谋杀案件定罪率是26.5%,而强奸案件则是11.5%。2004年新南威尔州统计局数据显示,当年该州性侵犯案件的定罪率是19%。印度的定罪率是16%。自1979年以来,英国刑事审判中大约有50%的被告人被判无罪。

      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意大利,自1988年新刑事诉讼法改为对抗式司法后,意大利西西里的黑手党成员欢呼雀跃,认为以后犯罪可以轻易逃脱法律的制裁了。1989年至1992年,意大利的黑手党犯罪达到顶峰,法官利瓦蒂诺方、法尔柯纳和博尔瑟利诺先后被杀害。1999年9月20日,一份在布鲁克林乔达诺咖啡店录制的电话录音,记录了毒枭甘比诺与一个无名小卒的一段对话。这段对话显示黑手党将英美法系对抗式司法体系看作是给警察背后一击的手段。

      无名小卒:“现在他们已经通过了新法,再也不能像以前一样起诉我们……他们不能随时逮捕人。在实施逮捕前,他们必须有确凿的证据,必须先定罪后逮捕。”

      甘比诺:“对,在这里就像在美国一样。”

      无名小卒:“对,这里更好,而且是好得多。现在,那些法官和浑蛋警察肯定做梦也想不到必须以这种方式才能逮捕一个人。”

      甘比诺:“警察只能忍气吞声,而法尔柯纳什么也做不了……他们都只能忍气吞声了。”

      易导致正义迟延

      迟来的正义和非正义。由于控辩双方主导诉讼进程,所有证人均需在法庭上作证并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导致诉讼冗长,耗时费力。托马斯·厄斯金·梅爵士律师说:“大多数起诉人面临的是令人心寒的拖延和难以承受的成本。正义是缓慢、昂贵、难测和遥远的。对于富人来说,正义是一场昂贵的赌博,而对穷人来说,则是对其权利的否定,甚至是毁灭。”

      在对抗式诉讼中,获益最多的人是律师。被告人可能会因为旷日持久的诉讼而陷入贫穷,只有被告人的辩护人沉醉于漫长诉讼中,赚得盆满钵满。

      198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伯格向美国律师协会提出,对抗式的审判太昂贵、太痛苦,也太消极、太低效。在著名的“辛普森杀人案”中,审判历时9个月,共有127人作证,检方在该案中花费了800余万美元,这笔费用还不包括洛杉矶警察局的调查开支。

      澳大利亚的拉塞尔·福克斯法官指出,对抗式司法体制下的审判时间,比大陆法系审问制中的审判时间长2至10倍。大陆法系国家法官一场审判的成本大约是一场普通法审判成本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

      不利于保护穷人的权利

      对抗式刑事司法建立在控辩平等的基础之上。对抗式司法相信控辩双方的竞赛更有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然而,绝大多数穷人根本无力聘请辩护律师,无法与代表国家的控方形成平等的对抗。即使国家为穷人指定辩护律师,也难以与检察官保持武器上的平等。在这场力量悬殊的竞赛中,法官消极被动地等待真相从控辩双方的有力陈述中所供出的结果就是——真相只是检察官所陈述的真相,穷人在强大的检察官的凌厉攻势下,只有缴械投降。

      但是,富人却可利用手中掌握的金钱而聘请超级辩护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最优质的服务。富人有足够的财力聘用高水平的律师,并进行当事人主导的事实调查。对抗式刑事司法有利于极少数的富人被告人,而不利于绝大多数的穷人被告人。对于绝大多数的穷人被告人来说,更重要的也许是期望法官积极履行调查事实真相的职责,确保无辜的被告人不会因为辩护力量薄弱而遭受牢狱之灾。

      辛普森的律师团被誉为“梦幻律师团”,全是美国顶级的律师。辛普森聘请律师的费用达到1000万美元。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维茨在《合理的怀疑》一书中这样写道:“如果辛普森也是一个贫穷的被告人,无法获得挑战控方证据所需的资源,那么他可能还在监狱里。”

      世间很难有一种完美无缺的制度。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我们应当谨防对抗式刑事司法下当事人故意模糊事实真相、犯罪容易被放纵、诉讼成本高昂、穷人权利难以得到保护等缺陷。

      法官不能局限仅做一名消极被动的听审者和法庭秩序的指挥者,应当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义务,依职权以庭审为中心调查事实,努力确保裁判结果建立在事实真相的基础之上。

      (作者单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tjcaw.gov.cn/gd/llyj/tjcaw-ikmxzfmk58879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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