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审查批捕讯问笔录 诉讼功能与证据效力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可以或应该讯问犯罪嫌疑人。司法实践中,因审查批捕讯问笔录的性质不明确,常常出现争议和分歧。争议点主要在于审查批捕讯问笔录是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资格或者证据能力,是否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审查批捕不是独立的诉讼阶段,其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主要在侦查阶段适用。从法律文书角度来看,审查批捕讯问笔录也多是作为检察机关核实犯罪事实、接受犯罪嫌疑人控告申诉、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内部法律文书,原件多存于内卷,一般不作为证据随案移送,只供存档备查之用。但是,在有的案例中,由于种种原因侦查阶段所有讯问笔录均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或者批捕之前犯罪嫌疑人“零口供”,批捕讯问时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达到逮捕起诉标准,逮捕之后又翻供,拒不认罪。上述两种特殊情形下,公诉人把审查批捕讯问笔录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向法庭出示,接受辩方质证,法官将批捕讯问笔录作为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予以采纳,从而作出相应判决。笔者发现,法官对审查批捕讯问笔录的审查判断主要用于两方面:第一,证明侦查机关取证合法性。法官对入所体检记录、同监室在押人员证言、审查批捕中犯罪嫌疑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况,综合加以判断;第二,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审查批捕中犯罪嫌疑人向检察官陈述的案件事实,如果与其他证据相印证,法官采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
检察机关审查批捕中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主要目的有三方面:一是核实侦查机关提请审查批捕的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及证据是否查证属实;二是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社会危险性,是否有必要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三是接受犯罪嫌疑人控告申诉,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而侦查讯问、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的主要目的是查明犯罪事实。二者存在明显差异。从此角度看,审查批捕讯问笔录更加注重保障人权,更加注重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将其作为诉讼证据提供给后续的侦查、起诉、审判环节,更有利于从不同的视角评价案件,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赋予审查批捕中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制作的讯问笔录具有证据能力,并将讯问笔录原件随案卷移送,进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这样,既能最大限度发挥审查批捕对侦查活动监督制约的作用,又能促使检察人员更加重视批捕讯问工作,达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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