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民生资讯网!
  • 当前所在:首页 > 理论研究

    生活中的这些烦心事 民法典给你答案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条文最多、体量最大、编章结构最复杂的法律,既是广大群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也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循的规范。

      

      本月是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梳理了我省法院审理的几起民事案件,聚焦群众最关心的房子、继承、婚姻等问题,旨在以案释法,帮助群众在遇到烦心事时,可以从民法典中寻求答案和解决之道。

      

      父母去世后,房屋拆迁款一定平均分配吗?

      

      “本是同根生,却因拆迁急”。父母去世前没有留下遗嘱,后来遇上拆迁,大姐余某甲的一纸诉状将弟弟妹妹们告上法院,要求平均分配拆迁款。近日,邛崃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拆迁引起的继承纠纷,驳回了余某甲平均分配所有拆迁款的诉讼请求。

      

      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余某丁、余某戊姐弟五人的父母分别于2015年、2018年去世,老人去世前并未对名下位于邛崃市城区南街的一套老房留下遗嘱处理。二老生前与儿子余某丙和余某丁长期生活在一起,余某丙多次出钱对父母的房屋进行过建设和装修。

      

      2019年9月,因城市建设需要,二老遗留的该处房产被拆迁,拆迁房货币折价总款为132万余元。但是在拆迁款的分配过程中,作为大姐的余某甲却和弟弟妹妹们产生了分歧,社区和拆迁办进行了多次协调。2019年10月18日,拆迁办根据搬迁补偿安置款承诺书中姐弟五人的承诺,向其转款20万元。

      

      拿到钱后,余某甲反悔了,认为姐弟五人应平均分割所有款项,遂于今年2月将弟弟余某丙起诉至邛崃市法院,将其他几个弟弟妹妹列为本案的第三人。近日,邛崃市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余某甲表示,她2021年10月20日才知悉父母名下的这套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全部为1329112元,人均分配款为265825元,自己尚有65825元在弟弟余某丙处,余某丙实际领款402497元。

      

      余某丙辩称,自己一直随父母一起生活,被拆迁的房屋实际有一部分是自己修建的,只是产权一直登记在父母名下。遗产分配方案是姐弟五人多次协商的结果。拆迁办也是按照协商的结果分别转的款。同时,132万余元的拆迁款里还包括装修费、搬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与大姐余某甲无关,余某甲平均分配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

      

      法院审理认为,在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本案中,被告余某丙及第三人余某丁与父母长时间共同生活,适当多分,即各自分得40万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和传统习俗,也与另外两名第三人意见一致,并无不妥。余某甲与两个妹妹均未与父母共同生活,本应平均分割余款,但两个妹妹自愿认可少分,亦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余某甲实际所得款项已超过姐妹三人的平均数,再行主张补偿,不予支持。最终,邛崃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余某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民法典继承编在规定相对均等原则的同时,也不排除特殊情况。比如,对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多分些遗产,并非对其付出的补偿,而是一种鼓励,其主要目的是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发现儿子非亲生,前夫能获赔精神损害金吗?

      

      奉子成婚,离婚后才发现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可以向对方要回抚养费并要求精神赔偿吗?近日,成都市武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前妻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郑某与欧某于2012年3月认识,4月同居,2013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同年2月生育一子郑某某。后双方于2020年6月协议离婚,郑某同意儿子郑某某归前妻欧某抚养,郑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教育费、医疗费均摊。离婚后,郑某才得知儿子可能非亲生。双方于2021年1月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果郑某与郑某某不是生物学父子。郑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庭上,前妻欧某辩称,结婚时已将郑某某并非原告亲生的事实告诉了原告,原告明知该事实并自愿与被告母子组建家庭。欧某陈述,自己从2012年5月怀孕,到2013年1月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2月生下儿子郑某某,也就是说自己与原告结婚后不到一个月就生下儿子,说明原告明知儿子并非其亲生,欧某并未欺诈或者隐瞒。

      

      本案争议焦点为:第一,本案是否为欺诈性抚养,原告郑某是否有权主张赔偿;第二,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欧某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原告郑某予以告知的事实;其次,双方陈述的认识时间至生育时间较短,郑某并不足以辨别郑某某非亲生;最后,孩子生育证明上男女双方信息为原被告,且离婚协议中也约定郑某需支付郑某某抚养费。故现有证据均证明原告对郑某某非亲生的事实并不知情。被告与他人生育子女,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应当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原告非郑某某亲生父亲,没有抚养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及离婚后误以为是亲生的进行抚养,对其造成相应的财产损失和精神痛苦。被告应当返还抚养费并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遂判决被告欧某返还原告郑某抚养费23万余元,并支付原告郑某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的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朱佳琦)

      

      

      宣传图上的花园交房后没了,开发商担责吗?

      

      看到宣传资料上房屋的后院可以做花园,宋某满心欢喜地买下了这套房子。交房后,宋某却发现花园根本不存在,于是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地产纠纷案,判决开发商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7年2月,宋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宋某购买A公司开发的位于成都市双流区某楼盘房屋一套。A公司提供的户型宣传图上的装修改造示意图显示,该房屋的后院宽4755毫米(含阳台),长为6000毫米,具有花园功能。当天,宋某在房屋项目售楼部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改造协议》,协议附件3的《改造后交付户型图》也显示案涉房屋后面有“首层小院”。

      

      但是,当项目交房时,宋某却傻眼了,实际情况和示意图不一样。经现场测量发现,后庭院的宽仅约为2755毫米(含阳台),围栏与阳台紧挨在一起,扣除阳台的宽度仅为400毫米。与A公司提供的图纸尺寸相差较远,不具备宣传时所称的后花园功能。

      

      双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A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图中并未标注房屋后方有花园,但结合A公司在售房阶段展示的户型宣传图、网站上所附房屋户型图、沙盘模型,可以看出在房屋出售阶段的宣传过程中,房屋后配有花园是A公司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同时,在宋某与B公司签订的《委托改造协议》的附图上,也能明确看出改造后的房屋附有后花园功能。虽然A公司辩称宋某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事实上,宋某是在A公司销售人员的引导下签订的该份协议,且该小区业主均与B公司签订了《委托改造协议》。因此可以看出B公司是由A公司引进对该小区房屋进行改造的公司。

      

      法院认为,房屋有无花园、花园面积的大小对购房者是否购买房屋具有重要影响,也与房屋价格直接相关,故案涉户型图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现A公司所交付的房屋因不具备宣传图中载明的后花园功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向宋某赔偿损失10万元,并支付延期交房损失45020元。

      

      法官说法

      

      在商品房销售,特别是期房销售中,由于购房人无法现场实地查看房屋状况,开发商所提供的户型宣传图、销售人员的介绍、沙盘模型等是购房人了解所购房屋状态的重要依据。如果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具体明确,且对购房人是否订立买卖合同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便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载明前述内容,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邱盛林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小狗挑衅被大狗咬伤,谁之过?

      

      主人们正在景区排队,两只宠物狗却突然打架,大狗致小狗受伤严重住院治疗。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理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大狗主人邓某赔偿小狗主人罗某损失的50%。

      

      四川省鹧鸪山滑雪场因为允许宠物进场滑雪而成为很多养宠人喜爱的“打卡地”。去年12月11日,游客罗某牵一只雪纳瑞犬正在景区大厅排队时,雪纳瑞犬在看到游客邓某牵的金毛犬后情绪兴奋,两个宠物狗耍得正高兴时,大狗却突然“变脸”,致小狗受伤。邓某的女友表示愿意赔偿,与罗某互加微信后便离开。第二日,经成都某宠物医院诊断小狗雪纳瑞左侧臀部被咬伤,随即住院治疗7天,产生医疗费合计6300余元。然而当罗某将医疗费以及误工费、过路费等账单发给邓某女友时,却被微信拉黑。罗某随后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赔偿犬只医疗费及本人滑雪损失费等共计9000余元。

      

      邓某辩称,虽其饲养的金毛将罗某饲养的雪纳瑞咬伤属实,但事发系罗某的雪纳瑞未系牵引绳、主动挑衅攻击金毛所致,而且罗某第二日才带回成都的宠物医院进行诊断和治疗,对于伤情的扩大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彭州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饲养的犬只造成罗某饲养的犬只受伤,邓某作为加害犬只的饲养人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赔偿责任。结合举出的证据,故对医疗费予以确认。对滑雪费、住宿费等其他各项主张,并非本次纠纷产生的合理损失范围,罗某亦不能证明其他费用的产生与本次纠纷有必然关联,故对其他主张未予支持。

      

      关于邓某应承担的责任问题,具体到本案而言,事发地点为公众场所,罗某与邓某均应对其管理的犬只具有高度注意义务,但双方均疏于管理使犬只未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以致发生撕咬事件。事发后,罗某未及时将受伤犬只送至宠物医院进行专业治疗,对损害后果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责任,故认为罗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失,应减轻邓某的责任,经综合考虑,酌情认为减轻50%责任较为适宜。综上,判决大狗主人邓某赔偿小狗主人罗某损失3174.76元。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发生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饲养动物侵权一般情形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如果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例外地排除动物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llqy/20220518/2589365.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13039793号-20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