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这是与百姓距离最近的法律,民事案件同人民群众权益的联系也最直接、最密切。民法典通篇贯穿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如今,民法典实施已一年有余,很多新变化温暖人心。在第二个“民法典宣传月”活动中,梳理了几起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典型民事案件,旨在通过聚焦小案件,关注背后的“大民生”,并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帮助广大群众更好地了解民法典,让美好生活有民法典相伴。
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离婚应如何补偿?
张先生和王女士结婚3年,后张先生因病瘫痪在床,一直由王女士照顾。近日,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与王女士离婚。
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照顾生病的张先生并赡养老人,要求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
法院认为,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收入、年龄以及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王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对王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先生的收入水平,王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张先生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
宣判后,王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务活”上。对此,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较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顺风车司机记错地点致乘客误机,该不该赔?
因顺风车师傅记错地点导致张女士错过航班,张女士将某信息技术公司、顺风车司机邵先生以服务合同纠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4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适用小额程序依法终审判决邵先生赔偿张女士退票费。
2021年9月26日凌晨3点,张女士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当日5点至5点15分从苹果派社区去往大兴机场的顺风车。因司机邵先生误将苹果派社区错误理解为苹果社区,去错了地方,导致其5点50分才到达正确的出发地点,致使张女士延误了航班,最后改乘高铁去往上海。
庭审中,张女士表示,其职业为视频博主,客户要求其拍摄自北京起飞至上海降落及游玩视频,推广费用2500元。因邵先生迟延送机,致视频不符合第三方要求,未收到推广费。但张女士未向法院提供与客户签署的合同,未提供视频脚本,也未能说明客户方联系人的身份。
邵先生辩称,不同意张女士诉讼请求。自己确实是记错了小区名称,但顺风车接乘客的时间并不确定,预计时间仅供参考。而且当天有大雾,邵先生已经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将乘客送到了大兴机场。公司已经扣了邵先生200元,车费已退还张女士,邵先生不应再承担其他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平台公司、邵先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别于网约快车和专车,因为快车、专车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营运车辆,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的义务,而网约顺风车属居间分摊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三者形成了由平台公司提供居间服务、收取居间报酬,由邵先生依约平安将张女士送往指定地点,由张女士分担车费的无名双务法律合同关系。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了顺风车预约平台,撮合张女士及邵先生之订单成立,已履行了居间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按照机票退改规则,张女士实际损失为票价的90%,即394元,至于机场建设费和票价的10%,应由航空公司或订票平台退还。邵先生的违约行为是造成张女士误机的直接原因,应赔偿其所受损失。张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损失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关于张女士是否应及时换乘其他交通工具,避免损失扩大有加大争议。根据某信息技术公司提供的客服记录,张女士不断询问邵先生何时抵达,邵先生均表示“马上就到了”“肯定能来得及”,张女士基于对邵先生的信任未换其他交通工具,在张女士即将误机的情况下,常理而言,如张女士另换交通工具,则平台派单时间、司机抵达时间、行车时间均具有不确定性,如取消订单另换其他交通工具,张女士将再难主张权利。张女士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损失。
综上,法院适用小额程序一审终审,依法终审判决邵先生赔偿张女士退票费394元,驳回张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顺风车出行是一种分摊出行成本的共享出行方式,车主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同时,建议从事短视频拍摄等自由行业从业者留存关于合同订立的纸质文件,例如订单、合同、脚本,有利于在发生类似争议时证明应得收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自费为小区买滑梯却成被告 法院为善举正名
张女士是江苏省江阴市某小区的业主,有一名两岁的宝宝。因小区大厦内娱乐设施较少,缺乏小区儿童娱乐项目,张女士通过微信与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联系,提出由其自费为小区添置一套儿童滑梯,供小区儿童免费玩耍。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同意张女士的提议并表示会为儿童滑梯腾好地方。
没过多久,张女士就从网上买了一套儿童滑梯设施(含脚垫),放置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公共区域,该区域离物业公司前台不远。滑梯放置后,张女士的小孩和小区其他儿童经常会去玩耍,滑梯区域的清洁管理等工作则由物业公司负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刘女士途经张女士所在小区大厦一楼大厅时,踩到张女士所购置滑梯配套的脚垫,而脚垫下面因为有水渍导致湿滑,刘女士站立不稳后仰摔倒。摔倒后刘女士到医院治疗,诊断为椎体骨折,后经司法鉴定,刘女士构成十级伤残。
刘女士认为,物业公司没有设置地滑的警示标志、没有清理积水导致其摔倒,张女士购买并放置滑梯也存在过错,因此向法院起诉物业公司和张女士,要求共同赔偿各项损失近20万元。
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滑梯放置虽然经过了他们公司同意,但应当由张女士设置警示牌,因而张女士存在过错。而张女士则认为,她是出于好心为了整栋楼小朋友能够玩得开心才购买的滑梯,也不盈利,不应该由她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应在同意张女士放置后,对相应游乐设施承担日常维护、管理和安全防范等义务,但当小区大楼大厅地面湿滑时,物业公司未能有效清扫、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该工作过失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依法应对刘女士在本案事故中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刘女士作为成年公民,应尽量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预判和避免,但其未能及时查明路况,确保安全通行,该疏忽亦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一定原因,自身存在过错,依法应适当减轻物业公司的赔偿责任。
张女士在本案中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因在于,第一,张女士不存在过错。张女士在购置有关设施时是出于改善小区人居环境、便利小区儿童游玩等善良目的,并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第二,张女士的行为与本案事故的发生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案涉滑梯和脚垫客观上并未增加小区住户的人身危险性,也不会必然导致事故发生。第三,要求张女士承担赔偿责任不仅于法无据,亦于理不合。与人为善、与邻为善,是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友善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张女士自费购买游乐设施的善心、善行值得弘扬并予以保护,不应该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
因此,判决物业公司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赔偿刘女士12万余元。同时,法院驳回了刘女士对张女士的赔偿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服诉息判,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对于判定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主要采用过错归责原则,即行为人存在过错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双方对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争议性不大,因为其未能充分有效提供物业服务,此过错较为明显,但对于张女士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争议较大。
正如判决书中所说,张女士这种好心自费为小区购置游乐设施供公众游玩的善行善举不应该被给予否定性的评价。相反,本案的判决为张女士的善行进行了“正名”,还其一个“清白”。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义务通过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来培育、引导、弘扬正确的价值导向,为社会正能量“撑腰”。在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这一问题上,本案中坚决不因有人受伤而扩大赔偿主体范围,坚决不“和稀泥”,就对与错、赔与不赔等是非问题给出了明确的回应,旗帜鲜明彰显了审判机关的观点和立场。
父亲当“甩手掌柜”,外公外婆的“带孙费”如何算?
为减轻年轻人的负担,现在老人帮子女带娃的现象较为普遍。那么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帮忙带孙辈的,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带孙费”呢?近日,浙江衢州市柯城区法院智造新城人民法庭审结了这样一起“带孙费”案件,判决孩子爸爸向外公外婆支付10.5万元。
年近古稀的陈某和夏某,本应在家安度晚年,享受天伦之乐。2012年,癌症夺走了独女夏某珍的生命,只留下10个月大的外孙女。考虑到女婿姜某在外地工作,见不得外孙女受苦的陈某和夏某,便将外孙女接到自己身边抚养,却没想到,姜某自此当起了“甩手掌柜”,除了一开始的时候给了点生活费,之后几乎没有出过钱,也几乎没来看过孩子。随着外孙女的长大,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开支也越来越多,两名老人与姜某多次沟通未果。
2020年4月,姜某回到衢州工作,陈某和夏某再次与其沟通依旧未果。无奈之下,这对老夫妻向柯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女婿姜某支付自2012年10月至2021年10月的孩子抚养费合计18万元。
庭审中,姜某辩称,他支付过抚养费,也并没有不闻不问,况且陈某和夏某是自愿抚养孩子,相应费用也是他们自愿出的。
柯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外祖父母,对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外孙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被告姜某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为被告抚养女儿并非两原告的法定义务。被告的女儿姜某某长期由两原告直接抚养,原告为此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关于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大部分抚养费由两原告负担,但也不能排除被告承担部分费用的可能。对原告的诉请,柯城法院酌情参照2012年至2020年浙江省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左右确定为10.5万元。
柯城区法院遂综合全案考虑,判决被告姜某支付原告陈某、夏某抚养费10.5万元。
法官说法
“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在我国大多数家庭中,老人不仅养育了一代人,还帮他们养育下一代人。然抚养未成年人子女系为人父母的法定义务,并不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只有当父母均已死亡或无力抚养时,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有抚养未成年外孙子女的义务。本案原告起诉的“带孙费”并不是照看孩子的辛苦费、劳务费,而是要求被告支付其垫付的抚养费。原告陈某、夏某抚养未成年的外孙女,彰显了家庭亲情、人伦道德;但被告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父亲,在妻子去世后更应尽到抚养义务,多陪伴和照顾孩子,给孩子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
婚房一半产权赠女友 分手索回被驳回
恋人分手后,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在恋爱期间,登记在女方名下的50%房产份额。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因男方无法举证证明该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原告王先生诉称,他与赵女士于2014年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均已见过对方家长及亲友,开始准备结婚事宜。赵女士提出要购买结婚用房,王先生遂于2016年购买了海淀区某房屋,购房款450万元均由王先生支付。买房时赵女士称,若不将房屋的50%份额作为彩礼登记在她名下,她就不结婚。王先生为结婚只好同意。双方因矛盾分手后,王先生多次要求赵女士返还房屋产权,赵女士拒不返还,故诉至法院。
被告赵女士辩称,其与王先生不存在婚约,涉案房屋50%产权也不是彩礼,其也支付了一定购房款,房屋的产权比例是其与王先生自愿约定的结果。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是行使撤销权,但该房屋已经过物权公示,不具有可撤销性,故不同意王先生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举证情况看,赵女士在购买涉案房屋时仅支付了少数的款项。王先生在明知赵女士的出资情况下,在办理涉案房屋产权证时还将房屋的50%产权办至赵女士名下。其虽主张该50%产权是作为彩礼给了赵女士,但针对该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赵女士亦予以否认。在王先生未能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涉案房屋共有是以实际缔约婚姻为前提的情况下,产权比例与出资不符的部分应视为王先生对赵女士的赠与。王先生要求确认涉案房屋由其单独所有的请求,实际是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赵女士取得涉案房屋50%产权是在2016年,而双方分手是在2017年,故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已消灭。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请。
法官说法
彩礼一般是一方向对方赠送的订婚礼物或金钱,目的是促成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彩礼给付的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若二人达成婚姻关系,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从本质上看,彩礼的给付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赠与行为。但在实践中,若双方未能顺利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父母或一方给付的财产是否应定性为彩礼?对此,应严格限定彩礼的范围。
男女在恋爱期间给付财产的目的不尽相同,不能将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全部认定为彩礼,一概都要返还。对于是否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财物,应由主张方承担举证责任。在本案中,王先生在与赵女士恋爱期间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各占50%份额。王先生虽主张登记在赵女士名下的房产份额属于彩礼,在双方未能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赵女士应当予以返还,但在赵女士否认涉案房产份额属于彩礼的情况下,王先生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故法院对于王先生的主张不予采信。同时,婚约彩礼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习俗,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文化背景,在判定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时可参照当地风俗习惯、居民生活水平综合予以判断。结语
民法典实施已经一年多,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许多新类型的民事纠纷。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肯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还是支持老人拿“带孙费”,无论是为邻居的善举“正名”还是房屋份额返还,这些适用民法典所作出的判决都更好地满足了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新期待、新需求。
人民法院在积极适用民法典审理、裁判相关民事纠纷案件的同时,还将继续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生动活泼的形式,让民法典的精神和规定走近人们身边,走入人们心里,养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素养和习惯。
据法治日报、人民法院报四川法治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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