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兵
一、在刑法中明确老年人含义的现实需要
1. 老年人的含义影响刑法中部分罪名的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规定对老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实施虐待行为,情节恶劣的,应当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也规定对年老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应当定罪处罚。遗弃罪中罪状表述用的年老的人,但其实质指的也是老年人。在适用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遗弃罪时,被虐待或者遗弃的对象是否为老年人就决定了行为人的虐待、遗弃行为是否构成本罪的问题。故老年人的含义影响该两个罪名中的犯罪构成。
2.老年人的含义影响对刑法中部分案件的量刑。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规定,当犯罪行为人已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若是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宣告缓刑。这是刑法明确的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老年人的酌情从严处罚,如果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是以老年人为对象的犯罪行为确定量刑档次的规定。如果能认定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则量刑档次就不一样,所接受的刑罚处罚也不一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规定“对犯罪对象为老年人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这是对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案件量刑时从重处罚的规定,也需要确定犯罪对象为老年人。这些规定都只是明确了老年人,但是何为老年人均没有像刑法第十七条之一那样规定明确的年龄规定和含义,这就要求我们司法者在司法实践中掌握老年人的含义,才能确保准确适用法律,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
二、建议将老年人的含义明确为年满六十周岁的人
因现行刑法中对老年人的含义未明确,导致部分刑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不好把握,不利于法的实施。刑法中的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和遗弃罪中的犯罪对象都有老年人,如何认定老年人由于没有明确的年龄标准而导致定罪中存在争议,是适用刑法中关于七十五岁以上的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标准来认定,还是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以年满六十周岁作为老年人的认定?笔者认为,应当将老年人的含义明确为年满六十周岁的人。理由如下:
1.将老年人的含义明确为年满六十周岁的人符合大众的广泛认知。自古以来就有“六十花甲”的说法,花甲之年,表示年龄已经比较大了。在我们日常的社会生活中,大众的普遍认知也均认为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就是老年人了。
2. 将老年人的含义明确为年满六十周岁的人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条就明确规定,“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以老年人作为特定的立法对象,保护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为宗旨的法律,其对老年人的认定属于法律规范。结合刑法中的未成年人的含义也是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来认定的,所以老年人也应当参照相应的法律即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来认定。将六十周岁以上作为老年人的年龄标准,也能体现刑法与相应法律法规的协调性,也能保障刑法与其他法律的一致性。
3.将七十五周岁作为认定老年人的依据存在的问题。虽然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均为“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但是不能理所当然地得出七十五周岁以上才是老年人的含义结论。刑法中规定的“七十五周岁以上的人”仅仅是基于对犯罪行为人科处刑罚时处罚对象年龄的划分,并不涉及“老年人”这一身份的含义,其目的在于为从宽处理老年人犯罪行为而做出的规定,体现其对该年龄以上人群犯罪的宽恤,并非意在给老年人设定年龄条件。若将其视为老年人的年龄条件,虽然在形式上看是对同一法律规定的同等定义,但与该年龄条件的设置立法本意相悖。
三、建议将刑法中的老年人和年老的人统一表述为老年人
老年人和年老的人在汉语词汇中有不同的意思,特别是年老的人是不好把握的,什么年龄的人是年老的人,是六十岁,七十岁,还是七十五岁,甚至更大年龄,每个人都对年老的人有不同的认识。刑法条文中明确的年老和老年的共二处,分别是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中的“对老年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和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中“对于年老的人”,该两个罪名的罪状表述中的老年人和年老的人是否为同一个意思,个人认为从立法的本意来看应当是同一个意思,均是指老年人,建议将两个法条的罪状表述统一为老年人,这样有利于法的统一,也更能体现刑法的严谨性。
四、建议建立涉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体系
刑法已经建立了涉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体系,但是涉老年人犯罪的仅在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了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或者适用缓刑的从宽处理规定,而尚未建议涉老年人犯罪的刑罚处罚体系,特别是对以老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法保护体系。建议在刑法中确定老年人含义后增加,“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对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以从重处罚。”并将刑法中第十七条之一、第四十九条和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统一到一起来,这样就能从刑罚体系上建立起涉老年人犯罪的处罚体系,也有利于提倡我国尊老的传统美德,将德治与法治有机结合。
(作者单位: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国信涉农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资讯网 mszx.org.cn 版权所有。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