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将他人电影、电视剧等作品“切条”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擅自上传使用他人歌曲录制的短视频并传播……近年来,随着网络短视频爆发式增长,“剪刀手”“搬运工”未经许可,擅自搬运、剪辑、传播,短视频侵权行为频发。值此世界知识产权日之际,有关部门将持续加大短视频侵权打击力度,斩断侵权“黑手”。
“拿来主义”盛行短视频侵权案件数量逐年增多
日前,某视频APP注册用户“80后挖剧君”将影视剧《奶奶再爱我一次》,通过其账号传播该影视剧片段122段,多数为10分钟以内的短视频。上述视频已包含该影视剧主要剧情及内容,被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80后挖剧君”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37000元。
上述案件中,将他人电影、电视剧作品剪辑成多段短视频使用且涵盖主要内容,是短视频制作与传播中常见的“切条”行为。如无免责事由,未经许可将长视频剪辑成短视频使用或传播,是一种典型的侵权行为。
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34亿。随着短视频行业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短视频用户将影视剧、综艺节目、体育赛事等进行任意剪辑、切条、搬运等行为频发,引发了一系列侵权问题和纠纷。
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收案数量逐年增加、增幅明显。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年至2021年共受理涉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分别为540件、729件、1284件。
矛盾冲突不断涌现短视频侵权为何频发
2021年12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2021)》规定,短视频节目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影视剧等各类视听节目及片段。
“短视频短小精悍、内容多元,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短视频行业成为我国数字版权及网络文创产业新的增长点。”姜颖表示,但短视频行业迅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
据介绍,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近年来审理的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被诉侵权行为仍以复制型侵权为主,共2633件,包括切条长视频、搬运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同时,新类型创作和传播行为引发的诉讼也不断涌现,如剪辑长视频画面配以文字内容制作解说类短视频,模仿他人短视频拍摄主题、内容及方式制作相似短视频等。
直接侵权主体分散且隐蔽,权利人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姜颖表示,短视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且易被反复搬运,导致短视频侵权主体过于分散和隐蔽,权利人难以确定直接侵权人。同时,短视频的传播和侵权行为多发生于短视频平台,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起诉对象,主张短视频平台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
短视频创作者著作权意识不足。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冬平表示,部分短视频制作者利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不会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导致切条、搬运等侵权行为频发。
遏制侵权行为用好监管利剑
受访专家表示,短视频的侵权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破坏了观众对于剧集内容的观赏感与期待感,极大影响用户体验。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小乐指出,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情形,包括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而适当引用,但不少影视搬运号经常以“合理使用”为名,行牟利之实。这需要短视频平台进一步加强监管,及时下架侵权视频,保护好创作者的知识产权。
“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平台应采取限权、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重复侵权行为的发生。”韩冬平表示。
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国庆说,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短视频制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介,提高创作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当自己的短视频作品被他人复制或改编侵权时,创作者可通知平台要求其停止提供播放侵权作品。若平台不制止此类行为,应负连带责任。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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