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法形式落实源头治理理念、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创设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5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将正式实施。这是国内同领域首部涉及全类型矛盾纠纷、囊括全种类化解方式、覆盖全链条非诉流程的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座由外来人口融合而成的现代化城市,深圳传统民间纠纷尚存,新型民商事纠纷也不断涌现,特别是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物业领域纠纷逐年增加。此次深圳以立法形式对矛盾纠纷多元治理进行制度创新,力求“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除了鼓励当事人优先选择非诉讼方式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在诉调“衔接机制”上予以最大限度的创新,提出当事人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就争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进行评估;公安机关可邀请调解员参加调解案件;检察院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及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时,可邀请调解组织调解;法院在民商事纠纷、行政争议登记立案前可依法导入调解程序等。
“这些措施让诉调对接实质化。比如,过去只有专门技术性问题才需要第三方评估,现在民商事纠纷也引入,并鼓励中立第三方机构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为双方关键争议提供指导性参考,有利于减少分歧,打破案件解决的僵局,提高和解的成功率。”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宇说。
条例还吸收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行的多项司法实践经验,包括完善一站式多元解纷和诉讼服务平台,优化诉讼与非诉讼矛盾纠纷化解方式的分流衔接机制,以及建立和完善特邀调解机制。
此外,条例还借鉴域外法律制度,建立了民事案件仲裁诉讼相关费用杠杆机制,引导当事人选择成本更低的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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