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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一周年,多人走出债务困境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给他们重新出发的机会。”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如今,条例施行满一周年,深圳已有多人通过个人破产走出债务困境,开始新的生活。

    2021年3月1日以来,深圳中院共审查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74宗案件进入破产申请审查程序,启动破产程序25宗,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9宗,为个人破产制度改革积累了第一手探索经验。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营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阳光表示,深圳为我国制定全国性个人破产立法提供基础和实践经验。

    突破个人破产制度困局

    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张园(化名)今年77岁,是下海创业者的“前浪”。

    他在武汉一所高校当过十余年教师,1986年来深圳下海经商,任职深圳一公司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份贷款担保合同,让他背负债务长达20年。1999年,该公司与银行签订183万元的贷款合同,张园等签订了《贷款保证担保合同》,为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公司未按时还款被起诉,2001年,法院判令公司归还借款及相应利息,张园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来,公司倒闭、营业执照被吊销,债务全“压”在他身上。2009年,张园在深圳的房产被法院拍卖,划转执行款95万余元。

    当时,64岁的张园每月领取退休金6000余元。失去唯一住所后,这笔钱是他生活和租房的主要来源。但贷款债务未了,2020年后除2200元基本生活费外,退休金均被划扣用于还贷。这令老人的生活更加艰难。

    和张园有相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我国现行破产制度虽为“僵尸企业”建立起市场退出机制,却对大量以个人为单元的市场主体缺乏保护。

    此前,企业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后,相关债务可以免除,但为企业担保的法定代表人、高管乃至亲友的责任却要一直扛着。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使得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债务责任。此外,还有大量自我雇用的商事主体以微商、电商、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

    由于个人破产制度缺位,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负担无限责任,却不能获得与企业同等的破产保护,使其无法实现从市场的退出和经济再生。

    最早转轨市场经济,面对从四面八方涌来的个人创业者,深圳对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感知最深,需求也更强烈。“个人破产制度是成熟市场经济环境应有的救济退出机制。”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任彤认为。

    而先行示范区的确立,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给了深圳破题的关键勇气。2020年,深圳突破个人破产的制度困局,出台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9宗

    让“诚实而不幸”者卸下重负

    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首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便收到260件个人破产申请。

    数据显示,260位债务人年龄30至50岁占比74%,既有市场经营者,也有各类公司职员,还有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其中,56%的债务人数额在100万以内,30%的债务人债务数额在100万至300万元之间,还有一部分债务人债务数额超千万。

    2021年6月7日,张园身背无纺布袋,颤颤巍巍地走进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个人破产和解申请,此时他已是76岁高龄。经审核确认,他的担保债务还有97万元。后来,在管理人的协助下,张园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方案:履行5.2万元款项的支付义务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2021年10月8日,张园个人破产和解案,经法院确认后终结。背负了20年债务的七旬老人终于卸下债务重负,颐养天年。

    根据《条例》,在一定条件下,自然人丧失清偿债务能力的,可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和解、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或实现债务清理等。而要免除申请人偿还剩余债务的责任,还需要到执行完和解协议、重整计划或者经过免责考察期的考察后,法院才会裁定免责。

    就在张园摆脱重负一个月后,11月8日,单亲妈妈呼婷(化名)接到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裁定文书,正式宣告破产。她成为我国内地首位法律意义上的“破产人”。

    5年前,受商场倒闭影响,呼婷经营的一家门店不得不关闭,这让她背负上了480余万元的债务,“我本可以很轻松地生活,但觉得自己有梦想、很不甘。”

    “一直勉力还款,不希望孩子说妈妈是一个‘老赖’。”2018年,呼婷卖掉唯一住房,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仍负债100余万元。经审核查实,自2013年离异后呼婷独自抚养女儿,没有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呼婷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按《条例》规定,她将进入3年免责考察期,期间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通过免责考察期后,她可免去剩余债务。

    2021年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审查个人破产申请1031件,74宗案件进入破产申请审查程序,启动破产程序25宗,审结个人破产案件19宗,为个人破产制度纵深发展积累了第一手探索经验。

    前路“任重而道远”

    个人破产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个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三种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全面激活个人破产制度设计,但要将个人破产制度推向全国,仍任重道远。

    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坦言,面对大量申请、复杂的债务构成等情形,配套制度欠缺,破产法庭对个人破产案件办理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个人破产制度实在太复杂了。”

    作为“个人破产”重整首案的破产管理人,杜艳芝负责核查债务人财产状况、拟定财产分配方案以及管理、监督、协助计划执行。在她看来,个人破产比企业破产更难做。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经过工商登记注册,有法可依,基本情况摸得清楚,“自然人财务状况没有透明要求,个人财产申报的‘猫腻’不容易被逮到”。

    现实中,部分申请人存在债务人财产申报不实的情况,如申报不全、怠于申报甚至未如实申报等。2月2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两起“不予受理”的个人破产申请案例。

    其中,当事人徐某负债230万,未能如实陈述破产原因。法院同时查明,在资不抵债情况下,其仍每月支付离婚后较高额的抚养费1万元;当事人李某负债970万元,但其离婚前夫妻共同财产足以偿还当前债务,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由一人承担,并存在过度举债情况。

    “个人破产制度牵一发而动全身,背后需要一套密切衔接的配套制度做支撑。”在组织协调法官与数百名申请人逐一面谈后,深圳破产法庭综合办主任景晓晶深有感触。

    她表示,“财产申报调查、破产信息公开、反破产欺诈的监督和惩戒机制能否迅速建立完善,是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加快探索、全面推进的关键。”

    这一年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个人破产配套,推动支持成立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深化两权分离,探索剥离个人破产事务管理职能,探索厘清法院、政府办理破产的职能分工,逐步健全“法院裁判、机构保障、管理人执行、公众监督”的四位一体办理破产体系。

    近期,经多轮修改、反复论证,深圳中院支持破产管理署出台《深圳市个人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暂行办法》,破产信息登记与公开制度落地见效;此外,深圳中院联合破产管理署在个人破产申请辅导、管理人管理、委托和解等多方面形成联动协调机制。2021年,破产事务管理署组织魏某与全体债权人成功和解,委托和解机制逐渐完善。

    (南方+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3/t20220307_10935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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