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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等物品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的通告

    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为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物品,依法严厉打击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制刀具的信息;严禁制造、销售、使用带有闭锁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射钉枪和后装式射钉弹;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严禁违规制造、销售、贩卖、寄递管制刀具;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刀具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

      二、凡违反本通告第一条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射钉枪、射钉弹、仿真枪、管制刀具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本通告第二条所列非法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免除处罚;不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逾期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从严惩处。

      四、违法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遗弃的非法物品或者疑似非法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六、按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群众举报涉枪涉爆及管制刀具等违法犯罪奖励办法(试行)》(粤公通字〔2014〕80号),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案件,追缴非法枪支的,视情给予举报人1000元至20000元奖励;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枪支弹药及持枪犯罪案件,追缴非法枪支,捣毁窝点的,视情给予举报人最高50000元奖励;破获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品重大案件,打掉团伙,捣毁窝点,收缴民爆物品及剧毒、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举报人最高50000元奖励。

      七、司法机关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八、对窝藏、包庇涉枪涉爆违法犯罪分子,帮助违法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或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以及枪支零部件;弹药包括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爆炸物品包括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公安厅

      2022年5月9日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jwzx/gggs/content/post_3941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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