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将人脸识别作为进出小区的唯一通行验证方式,天津市一家物业公司被居民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侵犯其隐私权。近日,二审法院作出改判,要求物业公司删除原告的人脸信息,并为其提供出入小区的其他通行验证方式。
人脸识别技术有其积极价值:识别度高,误识率较低,难以伪造,可大大提高重要场合的安全性;人脸识别方便快速,具有非接触性,有助于重要场合的人员识别……正是基于这些优势,人脸识别技术已被用来解决诸多领域的个人身份识别问题。
不过,恰因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易获得性,且很难更改,一旦泄露,“丢”的不单是脸,还可能包括个人身份、财产等多个维度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如果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对个人来说,后果将是难以想象的。
因此,人脸信息属于法律保护的敏感个人信息,必须防止人脸识别被滥用。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处理个人信息应征得该自然人或其监护人的同意,同时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2021年8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脸识别作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的唯一验证方式,不同意的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请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验证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也是此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败诉的法律依据之一。其他物业公司当以此为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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