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12日,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男子张某甲得知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对其脚蹬、拳捶、碗砸,导致张某乙达到轻伤二级,办理该案的白水县检察院对张某甲作出不起诉决定。近日,12309中国检察网上公布了该案的不起诉决定书,引发广泛关注。
对于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司法正义”“法律有温度”成了网民们表示支持和赞扬的高频词。检察院为何决定不起诉?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为什么深得民心?7月7日,四川法治报记者采访了省律协妇女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张建新,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小彪,探究这份不起诉决定书背后的法治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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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殴打猥亵女儿者致其轻伤
2021年6月12日,得知女儿被猥亵,陕西渭南白水县的35岁男子张某甲将猥亵者打伤,猥亵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今年3月7日,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白水县检察院移送起诉。
近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了白水县检察院关于张某甲故意伤害案的不起诉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载明了该案基本事实。
经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2日11时许,张某甲得知自己的女儿被张某乙猥亵后,赶到张某乙家,用脚将其蹬倒在地,又用拳头向其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其的头部。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检察院认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院认为,鉴于张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7月6日,白水县检察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今年5月26日,实施猥亵的男子张某乙被白水县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已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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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故意伤害罪 检察院为何不起诉
张建新认为,从张某甲的犯罪事实和法律规定来看,其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在没有其他法定减免情节的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该起诉张某甲。从公开的不起诉决定书上可以看出,张某甲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依法应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是,张某甲虽构成犯罪,因其性质和情节并不恶劣、危害程度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张建新表示,《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陈小彪认为,在此类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与否的重要评价依据是行为动机。在本案中,张某甲出于义愤,动机符合情理,属于可宽恕的情形,不同于基于报复或无端生事的伤害案件,其主观恶性明显不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显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是白水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依据。
陈小彪分析,运用本条款应注意需罚性的判断,即是否需要判处刑罚的判断。实践中往往除了动机的判断外,尚需结合行为手段、行为后果、被害人过错等因素综合评价。本案中,行为人使用拳脚以及瓷碗等日常用具,并未使用高致伤性工具进行攻击,加之被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是引发行为人愤怒的重要原因,综合评价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需罚性,即使不判处刑罚。陈小彪解释:“该条款明确,是否作出起诉决定,检察机关具有较高的裁量权。”
张建新认为,张某甲案发后投案自首,是免除处罚的法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相关规定,张某甲有主动认罪认罚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基于这些综合考量,白水县检察院对张某甲作出了不起诉决定。
执法有温度 法不应向不法让步
“保护自己的孩子,他做了大多数父亲都会做的事情。”“打人的时候作为父亲,自首的时候作为中国公民,这份不起诉决定书体现了法律有温度。”……不起诉决定书公开后,网民们基于朴素的情感,支持父亲的行为,并纷纷给白水县检察院“点赞”。
作为一个父亲,得知自己女儿被猥亵,有愤怒继而采取行动,符合一般人的情感需求。陈小彪告诉记者:“虽然寻求公力救济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但采取私力报复亦有情感的正当性。白水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显然关照了本案中行为人特殊的情感需求,体现了法治温度、人性关怀,是对民意的有效回应,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有力维护。”张建新也认为,如果单一的根据张某甲故意伤害的事实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可能产生错误的导向,不利于形成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风气。
此外,张建新表示,这份不起诉决定书彰显出中国法治的进步,“执法必须依据事实和法律原则,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有错就要有惩罚,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更应该以人为本,应当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原则的统一。”
陈小彪提醒,面临亲人的被侵害,寻求公力救济是最符合现代法治的稳妥做法。但如果寻求私力救济,须特别注意采取法律不禁止的行为方式、行为后果。对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刑法》也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为反抗不法侵害提供了法律后盾。陈小彪说:“‘法不应向不法让步’,这既是法治精神,也是普通大众心中朴素的正义观。”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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