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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

    来源: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22〕450号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2022年6月14日

      

      

      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管理,健全决策评估程序,提高决策评估质量,根据《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202号令)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先评估、后决策”。按规定核报国家审批或者申请国家补助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需要我省匹配财政预算资金的,也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运行维护、装饰装修类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执行。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中财政预算资金主要包括:

      (一)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和其他专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资金。

      第四条 按照市场化原则已进行核准、备案,又申请财政资金投入的项目,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决策评估及相关审批程序,已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本条规定的财政资金投入,不包括财政投入用于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补助资金,以及已建成投运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和政府付费等运营管理类资金。

      第五条 对资金来源多渠道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由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部门牵头开展决策评估,也可根据“事权相适”的原则,指导有关地方或部门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工作,相关决策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决策评估应在项目立项之前开展,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前期工作,提供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作为评估论证重要参考和依据。

      存在以下情形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应在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开展:

      (一)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的;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的;

      (三)已纳入国家和省有关规划的。

      2021年10月8日前已进行立项的项目,可不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评估论证审查可与有关审查工作同步开展。决策评估通过后,由项目审批部门按规定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能以项目决策评估代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过程中,出现与评估论证的建设方案调整比例达到三分之一及以上、资金估算浮动超过10%及以上、财政出资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等重大变化的,应按权限重新履行决策评估程序。

      第八条 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履行决策评估程序,原则上应为本级财政可以负担的项目。争取上级补助资金的项目,应确保本级配套资金来源可靠,并明确在上级补助资金未能及时足额获得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决策评估,不得列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九条 对于点多面广、技术方案简单、建设内容单一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分类别按批次统一开展评估论证工作。 

      第二章 决策评估机制

      第十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并按规定进行决策。

      市、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综合评估报告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相关时限要求和提级审查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会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决策评估和市、县提级审查项目的评估论证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决策评估管理日常工作。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研)深度要求的相关材料以及评估论证申请报省联席会议。

      省联席会议于每月中下旬适时召开评估论证会议,集中审查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结合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联合出具综合评估报告。按规定需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认为有必要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的,应当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对县级政府债务率300%及以上、“三保”保障存在缺口或者拖欠政府债券本息的,新上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策并将结果按季度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章 决策评估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评估论证要重点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经济技术的可行性、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的合理性、资金来源的可靠性以及财政承受能力,对项目是否属于公益性领域、预期收益是否符合实际、新上项目是否造成“三保”缺口、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能耗、可能形成的重大风险隐患以及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隐患等进行评估。

      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的可不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资金平衡方案评估。

      第十四条 项目提级审查要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以及筹资方案是否合理、自有资金是否属实、财政出资是否符合该地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是否会增加政府隐性债务、项目收益是否符合实际、融资是否自求平衡等。

      按规定应由省级审查资金来源的县级政府投资项目,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将决策结果报市(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转报。本款规定的审议,是指市(州)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的合理性、可行性以及资金来源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单独出具行业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项目是否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规定,项目申报资料是否完备,项目资金来源渠道是否可行等。

      第十六条 资金来源包括申请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未达到规定额度或使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但总投资未达到规定额度的,由同级政府按规定开展决策评估,无需报上级对资金来源进行审查。

      申请地方政府债券的市、县政府投资项目,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对项目申报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实行总额控制,原则上当年决策评估通过项目申请债券年度总额,不得超过上年分配债券额度,并应明确在地方政府债券未能足额申报成功的情况下,如何落实该项目资金来源的具体措施,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通过审查。

      第十七条 评估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评估论证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论证报告的附件报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四章  评估论证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 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程序择优选择具有相应专业(专项)乙级以上资信的工程咨询单位、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为评估论证机构。评估论证机构应按照专业、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评估论证意见,促进决策评估更加科学、规范、高效。

      被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机构不得委托其承担决策评估任务。

      第十九条 评估论证机构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备案。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和委托方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并共同遵守。

      第二十条 评估论证机构参与评估论证实行有偿服务,服务价格由双方参照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协商确定,促进优质优价,禁止价格垄断和恶意低价竞争。

      评估论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一条 编写评估论证报告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 

      第五章  评估论证机构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在接受评估论证任务后,评估论证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论证小组,制定评估论证工作计划,适时反馈评估论证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论证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论证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的评估论证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通过与评估论证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估论证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论证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论证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

      评估论证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估论证质量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评估论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从业档案制度,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评估论证报告中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以及评估论证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受理对评估论证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评估论证任务完成后,委托单位应对评估论证报告进行质量评价,并对作出评价结果的理由予以说明。对评估论证报告的评价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汇总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与评估论证服务费用相挂钩。

      第二十八条 评估论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情况对其进行公开批评、纳入“黑名单”等:

      (一)评估论证报告有重大失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二)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委托任务。

      出现上述(一)所列情形的,应将相关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涉及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议取消其执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 发展改革、财政及行业主管等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评估论证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年度根据上年度委托评估论证任务情况,提出资金需求,纳入下一年度前期工作费用预算并下达安排计划。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fgw.guizhou.gov.cn/fggz/tzgg/202206/t20220621_751117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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